河北省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8日,史某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那罗新村做钢结构温室大棚工程,该工程由常某、黄某共同承包,约定史某工资每天200元。2018年12月17日,史某在电线底下工作时造成触电事故,事发后常某、黄某二人把史某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水矿医院治疗,住院10天,期间的医疗费为常某、黄某所出。由于治疗效果不佳,2018年12月27日,常某、黄某给史某及其家人买了高铁票,将史某转入河北省邯郸市邯钢烧伤医院治疗,常某、黄某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住院76天,期间史某缴纳3300元医疗费,后因病情(急需移植神经)需要,2019年3月13日转入邯郸市中心医院西区治疗,住院44天,医疗费为32755.78元。史某多次催促常某、黄某缴纳各项费用,但均未果。无奈,史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史某为农民工,且经济贫困,其向邯郸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承办此案。 杨律师接到指派后,重点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具体赔偿数额、史某是否构成过错、过错大小等事项,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案情。 在起诉之初,史某对所出事的工地,该工程由谁发包于常某、黄某,并不知情,故首先初步书写民事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三十五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常某、黄某列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承办律师得知所发包的公司是江苏宿迁某公司,期间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后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史某的伤残等级以及三期进行鉴定。本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其认为,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史某承担自身损失百分之十,判决常某、黄某共同赔偿史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50420.87元。收到判决后,史某满意,表示不上诉,但常某、黄某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史某存在重大过错,应追加宿迁某公司等。中院经过两次庭审,二审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予以改判,主要是增加了责任主体即宿迁某公司,其与常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史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50420.87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史某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后法院认定史某自身需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故作为雇员,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尽到自身责任、履行好自身义务,防止自身的过错。而作为雇主,应该尽力做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防止事故的发生,更应该为雇员投保意外险等险种。后本案常某、黄某提起上诉,经过与二审法官充分沟通,法院认定宿迁某公司与常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改判,增加了承担义务的被告人,对受援人的赔偿没有减少,增大了判决的执行性。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及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