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诉讼不予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6日晚6时许,申请人王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道南街道步行过铁路桥洞时在桥梁上碰头倒地,路人打急救电话,王某某被送往满洲里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确诊为颈椎损伤,于2016年10月18日转院治疗。 申请人出院后,以铁路桥洞桥梁的高度不符合城市桥梁高度为由,向铁路部门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但是铁路部门以桥梁高度符合标准为由拒不作出赔偿。 2017年5月15日,王某某向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铁路部门对其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及对桥梁高度作出修改。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某未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王某某本人为退休职工,其退休工资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故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铁路部门对其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及对桥梁高度作出修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而王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退休工资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故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而王某某要求铁路部门对其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及对桥梁高度作出修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故不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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