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田某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份,王某找到田某某,让田某某为其担保,到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为王某。贷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偿还该贷款,而且田某某与银行一直联系不上王某,于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担保人田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此款。田某某认为已超过一般保证责任期限,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诉讼主体错误。 2019年3月6日,田某某向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应由信用社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让其偿还此款,而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田某某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且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讲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后,田某某自述收入超过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田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田某某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借款人王某偿还该款,属于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但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其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而田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且自述的工资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故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而田某某要求起诉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借款人王某,自己不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属于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故依法不予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