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三元路一间出租屋内,容留谭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7月12日,杨某某又在该屋内容留董某某、廖某某吸食冰毒。自2017年7月13日起,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与同案人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村三元岗南贤路一出租屋居住,期间于7月14日、18日、20日、27日、8月9日容留廖某某在该房内吸食冰毒。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于宣判当天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该案二审阶段,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属均没有聘请律师,此时恰逢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杨某某指定辩护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在收到通知书的当天即指派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叶丽君律师担任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于2018年1月15日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过认真阅卷、详细分析,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共作了7次有罪供述,各次供述大同小异,但第三次供述《讯问笔录》里记录了如下两句话:问:“今天下午16时许你带我们警察去做什么?”答:“我带了警察去南岗村将过来出租房楼下贩卖毒品给我们的廖某某抓获了,现在跟警察重新反映情况。”因此,辩护律师初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很有可能具有立功情节,辩护律师认为在会见被告人时应核实被告人杨某某是否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廖某某,核实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以及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于2018年1月16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围绕上述《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杨某某与办案民警的一问一答耐心听取被告人杨某某的意见,被告人杨某某也确认他协助公安机关将毒贩廖某某抓获的事实,还就整个过程做了详细陈述。因此,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却完全忽视了这一影响被告人杨某某量刑的关键情节。 鉴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二审一般只进行书面审理,所以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至关重要。于是,辩护律师于2018年1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被告人杨某某做罪轻辩护: 一、被告人杨某某对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确认其是自愿认罪认罚,且对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二、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下午16时带警察到南岗村将过来出租房楼下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揭发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立功表现。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事实见案件证据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也就是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19时57分至2017年8月15日21时0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A350600讯030-1所做的讯问笔录。 五、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综上,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详细阐述一审法院遗漏了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贩的立功表现,恳请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立功表现予以核实认定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在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对此非常重视,随即要求办案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于2018年1月26日进行庭询。辩护律师对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该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恳请法庭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经查阅案卷和向公安机关核实,确实属实,故上诉人杨某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立功。 2018年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刑终××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以及第一项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处刑部分;三、上诉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得以在2018年农历春节前回家与亲人团圆过年。
【案件点评】
本案的承办律师认真细致地查阅了本案的各种证据,通过综合全案证据敏锐地发现了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细微不同,从而找到了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立功的突破口,并针对这一情节进行详细阐述,恳请二审法院对该情节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而二审法院非常重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本案取得了改判从轻处罚的处理结果。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实现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每一位刑事被告人均应该有属于他的律师,聆听他的心声,为他提供法律帮助。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犯了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其具有的立功表现也应予以依法认定,这样才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审中,辩护律师竭尽全力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让被告人罚当其罪,心悦诚服,让被告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