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韩资企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受经济大环境影响,经营出现巨大困难。8月10日,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韩籍投资商、韩籍高层管理人员突然偷偷回到了韩国,并在登机后才致电当地商务局,声称不再经营管理企业。韩籍投资商、韩籍高层管理人员在逃逸之前,已经支付了所有员工的工资。但该公司有员工上千人,工龄最短的有一至两年,工龄最长的近20年。听闻老板逃回韩国,许多员工感觉非常迷茫,自己为这个工厂付出了青春和汗水,什么补偿也没有得到,有些员工已逾不惑之年,再重新找工作也存在较大难度。因此,许多员工联名组织起来,要求谢岗镇政府发放相关的遣散费(经济补偿金)。 谢岗镇政府收到消息后,高度重视,意识到如处理不当,很可能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谢岗镇的和谐稳定大局。为及时处理该纠纷,镇政府当即成立了由东莞市司法局谢岗分局、商务分局、人力资源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应急联合工作组,直接进驻公司,妥善处理该事件。经了解情况,发现公司还有不少机器设备,经初步估算价值,拍卖之后基本能支付近千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但政府没有权力直接拍卖其机器设备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还欠其他供应商的货款。应急联合工作组经研究讨论,认为应当引导近千名员工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司法途径讨回经济补偿金,当即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汇报了该案的情况。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认为,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38条的规定,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为此,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当即决定指派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法律服务所的2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蔡迈声、谢圣平承办该案。为更好更快捷地为近千名员工服务,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安排了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谢岗办事处(该办事处是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依托东莞市司法局谢岗分局而成立)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协助2名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进行申诉前的材料准备工作。 东莞市谢岗镇法律服务所的2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认为关键要做通近千名员工的思想工作,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经济补偿金。因此,承办人员要求近千员工选出10名代表,收集员工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然后召开法律援助协调会,一一解答员工的疑问。员工主要问题集中在:1.政府为什么不能直接拍卖机器设备支付员工遣散费;2.法律援助程序上到底需要多久,手续是否繁琐;3.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什么时候能拿到自己的遣散费,能够拿到多少遣散费。对以上三个全体员工最关心的问题,承办人员耐心地予以解答:1.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就是说政府是没有权力直接拍卖公司的财产,更何况公司还有其他供应商的货款未支付,牵涉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对于公司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将开辟“绿色通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直接到公司现场收集材料,尽可能节省大家的时间。3.仲裁裁决之后,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拍卖公司的财产,然后再分配给员工。如拍卖的价款超过经济补偿金总额,则员工能够足额获得经济补偿;如拍卖的价款低于经济补偿金总额,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是优先于其他无抵押债权受偿,经司法程序,员工定能获得补偿金,但能否全额获得经济补偿,应视拍卖结果而定。承办人员还详细向员工代表解释了法院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和流程、预计的工作时间。经过耐心、详细的释疑解答,在员工代表明白了整个司法程序之后,承办人员又通过手机微信群向员工解释了法律援助流程及整个案件的程序,最终员工同意通过法律援助追讨经济补偿。 2016年8月12日开始,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2名承办人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两天之内加班加点在公司食堂现场受理公司959名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于人数众多,为快捷有序现场受理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通过公司的管理人员拿到了全部人员名单统计表,根据员工的入职年限(工龄),将员工按照入职时间顺序分成了5个组分别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收集员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厂牌、银行卡、申请执行表(便于今后的执行),实现当即受理申请当即给予法律援助。因为员工较多,为保证联系畅通,工作人员提醒员工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的时候要准确填写个人电话号码,同时提醒员工不能注销银行账号,否则法院的执行款无法转账到个人账户。直到8月13日晚上6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仍在一直受理员工的申请。由于有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提交申请,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又在公司饭堂、宿舍楼、公司大门贴出通知,告知“在2016年8月12至13日未能提交申请的员工,可以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谢岗办事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有一名员工看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到了晚上7时,还在认真受理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自己掏钱为工作人员其买来了饮料,无论如何要求工作人员收下,以表示感激之情。 959名员工的法律援助案件,单单准备申诉书、复印身份证、工作证、工资条等立案材料都是巨大的工程,为快速高效准备好起诉材料,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名承办人员按照员工入职时间的顺序,分5个组,准备959名员工的申诉材料。2016年11月,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2名承办人员经过两个月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完成了959名员工的申诉材料。2名承办人员代理959名员工分别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11月14日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959名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公司按照959名员工的入职年限依法支付959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共计1603.74万元。为快捷处理该案,承办人员又多次与劳动争议仲裁庭沟通,希望仲裁庭尽可能快捷、便利裁决该案件。由于涉案人数较多,仲裁庭分别于9月19日、12月24日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公司未到庭。 庭审中,承办人员提出被申请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韩籍投资商、韩籍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逃逸,不再经营管理,造成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应认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已倒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倒闭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未向共同申请人(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向共同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一、鉴于被申请人已倒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难以联系的情况,现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故仲裁庭依法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有关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应诉手续及向仲裁庭提交本案的《答辩书》和未出席开庭,仲裁庭视作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权利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依法作缺席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二、企业倒闭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因此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照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因经营不善倒闭,致劳动合同终止,共同申请人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共同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6年9月20日、12月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分别作出东劳人仲院谢岗庭案字[2016]294-323号、[2016]369-128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支付共同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1603.47万元。 裁决生效后,2名承办人员又不辞辛劳,继续代理959名员工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3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名承办人员为准备959名员工的申请执行材料又用了半个月的时间。2017年2月份,承办人员代理959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的拍卖、执行程序,959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1603.47万元最终于2017年10月份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谢岗办事处、谢岗镇法律服务所在人员严重欠缺的情况下, 5名工作人员全部“上阵”,引导近千名员工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司法途径,最终将该群体性案件予以圆满解决,依法维护了959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稳定。法律援助在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同时,也为政府分忧,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担当。法律援助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是困难群众的代理人,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信任是做好后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都是群情激奋,处理不当,很可能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法律援助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有着天然的“亲民性”,能够从群众的基本需求出发,充分为群众“释疑解惑”,客观分析案件的利弊、风险,取得群众信任。 二、法律援助能够“急申请人之所急”,现场办理申请,打消了群众的顾虑。本案中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谢岗办事处、谢岗镇法律服务所5名工作人员全体出动,用2天时间加班加点受理近千人的申请,充分表明了法律援助不是“口惠而实不至”,而是急申请人之所急,“千金一诺”地为群众办实事。现场加班加点受理申请的行为,感动了现场申请的群众,从而打消了先前的“能否拿到钱”、“什么时候拿到钱”等诸多顾虑。 三、“一条龙”高效服务,是法律援助处理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抓手。从一开始受理申请起,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就已设计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承办、执行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思路,让员工提交了所有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委托书、身份证、厂牌、银行卡、工资明细表、申请执行表等),减少了员工来回奔波之苦,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和高效的服务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