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被告人赵某、王某、何某三人酒后在南京市高淳区某烧烤部内,因琐事与魏某发生口角,赵某、王某、何某持啤酒瓶砸向魏某头部、何某则脚踢魏某腿部,随后又推搡上前劝架的王英,致魏某头部受伤、王英右上唇粘膜破损。当魏某、王英等人进厨房后,赵某、王某、何某又持店内板凳冲砸厨房门,造成店内板凳、冰柜玻璃等财物损毁。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魏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英损伤构成轻微伤,店内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949元。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赵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以一审判决量刑部分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未聘请辩护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南京是试点城市之一,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辩护情形之外,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南京市法援中心指派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丽萍为王某提供二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薛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据其陈述,是其对损坏物品进行民事赔偿,并支付被害人魏某医药费。王某并无犯罪前科劣迹,一直是公司技术骨干,家中有一孩子尚小,希望法院能够判处缓刑。援助律师又前往中院查阅一审案卷,了解全部案情后,经过法院同意,与被害人魏某取得联系。援助律师上门看望了被害人魏某,表达了来意,经过真诚的沟通,被害人魏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援助律师通过实际行动,促成了该案的刑事和解。 随后,援助律师又与王某所在单位联系,南京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技术骨干方面的证明文件,对其工作表现进行了情况说明,该司是生产非品带材的公司,由于非品带材生产的特殊工艺要求,王某为非品带材生产核心操作人员,在生产线所处岗位非常关键。目前公司新材料实验项目实施正处于关键时期,上述岗位的缺失,将会严重影响新材料项目进程。由于判缓刑的前提条件,还需要被告人所属社区同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援助律师又驱车赶到高淳,和王某家人一同前往社区矫正科,在援助律师的努力沟通下,王某亲属作出承诺一定会在缓刑考验内配合社区对其的管束。经援助律师多方协调,二审上诉期间为王某取到了社区矫正同意书。 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作为王某二审辩护人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对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系公司不可或缺的技术骨干,工作稳定,表现良好,每天生活规律,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无不良嗜好,亦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是其酒后一时冲动,系激情犯罪,具有偶然性。王某酒醒后,对自己意气用事的冲动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其在高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修复了原本破裂的社会人际关系。被告人王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且母亲身体不好,主要收入来源系王某工资收入。王某还有一个2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如果被判处实刑,会让其所处家庭陷入经济窘迫的困境。南京某公司是高淳区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是高科技、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王某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也是公司重点培养的技术人才。如果王某被判处实刑,公司的研发进程就会受滞,企业经济效益将会受损。对王某适用缓刑,亦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二审开庭时,王某向法庭真诚地表达了自己悔过之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量刑时从新作出了考量,考虑其认罪态度确实较好,且已获得社区矫正同意书,二审对量刑部分作出改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三名年轻人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之争,继而大打出手,引发伤害结果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王某酒后意气用事触犯刑律,给被害人造成肢体伤害,亦影响了单位工作,同时更使其家庭造成伤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王某又是其家庭的“顶梁柱”。一审法院对王某寻衅滋事行为科以实刑,其家庭就会少了王某的支撑,生活就会陷入困顿状态。二审上诉期间,援助律师介入后,出于人性化考量,在该案量刑情节上,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刑事和解等工作,为王某适用缓刑创造了必要条件。二审量刑部分的改判,不仅缓解了王某的家庭危机,还修复破损的人际关系。此外,王某通过此案已经吸取到教训,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好好改造,把精力用到工作、家庭、生活上。该案二审的改判,让民众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