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赵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1992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满族,因犯强迫卖淫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3月1日送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罪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 赵某自小父母离异,均已重新组建家庭,且母亲已再育一男孩。父母双方对于赵某均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导致赵某未能形成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另外,气质类型测试显示赵某为胆汁质气质类型,性格较易激动,行为急躁,做事不计后果。 (二)客观因素 赵某违法犯罪时为未成年,且由于家人关心较少、管教不足,未能形成正确的是非观,辨别是非能力弱,对于活动于身边的人和事,并没有很好的分辨、选择能力。导致在错误的环境下,结交了错误的人,做了错误的事。 二、入监初期表现 1.赵某入监初期,能够认罪服法,基本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对被害人以及社会造成了危害,但由于受文化水平限制,认知能力较弱。 2.赵某由于自小父母离异,对其缺乏教导,脾气大、个性强、争强好胜,不听劝说。入监后,在生活中因琐事与同犯发生口角,干警在对其进行管理教育时,赵某因无视管教,顶撞干警,被集训矫治二十天。 三、教育改造方案 (一)强化遵规训练,养成规范行为 在赵某被集训矫治二十天返回监区后,监区根据其性格特点、改造状态,制定了全新的改造计划,其主要核心内容为遵规守纪训练。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要求赵某每天收工返回监舍后,认真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大声朗读并规范抄写。 在赵某将监规烂熟于心后,要求其对照监规,逐字逐条思考,分析自己是否做到严格遵守,如未能遵守,存在哪些问题,今后怎样改正。分监区长根据其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相应点评,并安排明、暗两组耳目对其改造表现进行观察、记录、反馈。利用大概半个月的时间,将赵某自身存在的问题基本上全部查找完毕。 在明确缺点后,着力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及规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安排年龄较大、思想靠近政府、自身素质相对过硬的罪犯对其进行二十四小时夹控、矫治,收效甚大。 (二)加强亲情感化,排解改造负担 赵某自幼与母亲分开,因家庭原因,一直未能与母亲有过联系。入监后,曾多次试图跟家人索要母亲的联系方式,均未果。此事,虽未使赵某产生较大的情绪波动,但也使赵某内心也存在着一定的心理负担。 监区在得知此事后,特批赵某多次拨打亲情电话,与父亲沟通。虽均未成功,后由监区出面,与其父亲联系,讲明赵某现在的改造状态以及内心想法,并阐明与母亲联系上对于赵某的重大意义。最终,在多方的不懈努力下,父亲同意将其母亲联系方式告知赵某,赵某顺利与母亲取得联系,深埋于赵某内心的一个心结就此打开。 (三)发挥优势特长,提升鼓励作 赵某具有典型性胆汁质气质类型的性格特征,做事干劲足,效率高,不拖泥带水,表现欲强,自我感觉良好。充分发挥赵某性格优势,规避性格弱点,对于赵某树立改造信心,明确改造方向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日常改造中,对于赵某以鼓励教育为主,做得对、做得好极力表扬;做得不好尽量不批评,安抚情绪,调动积极性。在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对于赵某的积极参与都给予肯定和鼓励,并适当安排赵某负责一些简单的劳役任务,通过让其管人管事对自己的言行改造进行约束。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一系列的改造手段,赵某已从刚入监时的鲁莽、不理智的不良少年,转变为成熟、稳重,能够为他人考虑的积极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其自身的不断努力,已经获得了两次的减刑奖励,2019年二季度再次呈报减刑,在本次减刑获批后,赵某即将刑满释放。至此,赵某克服困难、战胜自己的改造之路即将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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