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系刑拘直诉案件。2018年10月24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通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受理,并指派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应露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本案为刑拘直诉程序的盗窃罪案件,被初步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准备会见前,承办律师认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需要留意以下问题:罪与非罪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盗窃事实是否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是扒窃、入室盗窃或者其他情形,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浙江省3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赃,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带着以上问题,承办律师接受案件材料当天就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酒后进行盗窃,无扒窃、入室盗窃的情节。其盗窃当天喝了三场酒,存在饮酒过量的情况。盗窃后第二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涉案财物,随即制作了第一次笔录,当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尚未酒醒,仍处于醉酒状态;二、被扣押的香烟中,有一部分香烟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己的,而不都是偷来的。但公安机关将所有的香烟都作为赃物扣押,认定的盗窃数额可能过高。被扣押的香烟经鉴定价格为3309元,若扣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己的香烟后,涉案财物不足3000元,不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在家中被抓获,也无其他自首的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而有关立功,2001年其曾在北京协助抓捕过在逃犯罪嫌疑人,但当时的奖状已经遗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北京市公安局,未有存档。承办律师初步判断可能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但庭审时可向法官陈述该情况;四、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得知,其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2018年10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并仔细查阅了整个案件材料发现: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系在盗窃后第二日下午完成,当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可能尚在醉酒状态。该次笔录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的盗窃香烟达10种,共53包。依照常理,如此大数字的香烟,在醉酒后摸黑偷窃,并且尚未酒醒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太可能记得这么清楚。将该数字对比证据保全清单,与证据保全清单上香烟数量完全一致,该份笔录中有关香烟数量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民警提醒下承认的。而其之后的供述并未再次提到香烟数量;二、被害人笔录中,其丢失的软中华香烟为7包,而扣押到的软中华香烟为8包,另外硬中华的数量也与扣押到的数量不一致,由此可以怀疑,被扣押的香烟中,可能确实有部分香烟非盗窃的香烟;三、案卷中未发现被害人的谅解书,可能公安机关拿到谅解书后还没有送来检察院。 据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明确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盗窃数额的认定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另一个重要问题则是被害人的谅解书。承办律师在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后,了解到即使谅解书遗失,被害人也愿意再次出具谅解书,明确了接下来的工作重点,也即确定“盗窃金额”。 通过阅卷、会见,承办律师对该案有了详细的了解,并就“盗窃金额”这一焦点问题及时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向其分析了该案证据方面的瑕疵,认为该案中仅第一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笔录中有说起香烟数量,而结合其醉酒程度以及盗窃的时间,对于如此具体的香烟数量,该笔录证明力较弱,后续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中也未有加以印证。而扣押的香烟数量比被害人所陈述的香烟数量多,也恰恰证实,确实有部分香烟原就属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有,却被当成了涉案财产予以一起鉴定,认定的盗窃金额过高。因此,本案证据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018年11月2日,该案被退回永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由刑拘直诉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案件退回后,承办律师与办案民警进行了深入沟通,并表达了上述观点。 2018年11月22日,永康市公安局决定,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本案,并于同日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案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局限思维、紧抓细节的辩护思路。承办律师首先通过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初步了解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然后总结本案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查阅整个案件材料,以及与家属沟通,对焦点问题进行筛选,进一步找到本案的辩护要点。随后,承办律师就“盗窃金额”问题,及时与公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沟通。最后,承办律师提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观点被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采纳,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属于刑拘直诉案件,刑拘直诉程序一般是指对于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未适用逮捕措施,直接刑拘后移送起诉的诉讼程序。该政策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快速高效,整个诉讼过程非常迅速,有时仅7日就作出判决,减少了司法资源浪费。为确保刑拘直诉案件确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实现正义与效率并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该更加注重办案质量,根据事实与证据,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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