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隆某某等35人均为浙江省遂昌县某公司的农民工,于2017年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工资发放周期。2018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被法院强制拍卖,拍卖款项于2018年10月7日到遂昌县法院执行局。但公司破产清算后,未支付隆某某等35位员工2018年3月至8月的劳动工资,工资总额为174087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9月29日,隆某某等35位农民工向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35位劳动者,对他们递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核查,认真听取陈述,确认隆某某等人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中29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另有6人因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不受理,应向法院提起诉讼。遂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余菊红承办此案。在初步明晰法律援助的方向后,为了尽快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法律援助中心要求29位需提起劳动仲裁、6位需向法院起诉的受援人,分别选出代表人,与案件承办人沟通。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隆某某等人,对他们提交的证据材料仔细审核,认真听取隆某某等35人的陈述。承办人了解到,受援人中大部分为外地人,家境困难,家中尚有老小等着工资生活,因此前与公司数次谈判没有成功,出现了想要上门闹事、暴力讨薪等情绪。故而对这一农民工群体而言,尽快地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他们最大的诉求。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援人可以申请双倍工资,但是考虑到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对于受援人3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支付意愿,主张双倍工资将更难协调。 承办人细致分析案件材料,基本确定了调解先行,确保执行到位的工作思路: (一)审核农民工确切工资总额,对公司的资产拍卖款项进行保全。承办人代表受援人与公司法人进行协商,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审核,确认公司拍卖资产所得款项由法院执行局保存。随后,承办人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申请对该款保全。 (二)与受援人就维权方案进行沟通交流。承办人通过与受援人代表的谈话及审阅案卷材料了解到,公司原本就没有采用“工资按月发放”的薪酬结算制度,没有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且本案需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种形式确定法律关系,受援人解决纠纷的周期长,成本大。在告知受援人这一诉讼风险和难度后,承办人建议,从解决问题效率角度出发,以主张3月至8月的应得劳动报酬为前提,最大限度争取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一方案也得到了受援人的同意。 (三)建立与公司的对话平台,争取谈判机会。承办人与公司负责人多次联系,告知本次事件的严重性,以及受援人群体中目前存在的躁动情绪,公司应诉成本高,适用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公司如果对劳动者的诉求始终保持消极抵抗的态度,不仅不利于公司清算程序的推进,而且会影响公司负责人本身的社会评价以及触犯刑法。 经过前期的努力和沟通,2018年10月19日,承办人代表受援人与该公司负责人在仲裁庭和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了支付工资的期限。之后,在承办人的跟进下,2018年11月21日,隆某某等35位农民工的工资合计21596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到的诉讼当事人多,由于公司已经破产拍卖,进入清算程序,法律状态并不稳定,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执行到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诉求往往是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偿债能力问题,难以确保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结果的执行到位。同时,群体性案件往往容易出现消极悲观情绪,随着诉讼周期的延长,对法律援助工作产生质疑、畏难情绪,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庭审的胜诉并不意味着真正的胜利,更重要的是追求执行结果的落实到位。设身处地为受援人考虑援助方案、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结果的执行效率和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调解结案,达到了受援人期待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