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华某某赡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申请人华某某到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辽市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接待了申请人华某某,了解到华某某在2019年在通辽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诊疗,诊断出患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出院后每年需要用药治疗,同时每年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基金,迄今为止,华某某仅凭借国家低保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现因病治疗和生活所需不足以维持生活。 华某某育有一子,在其子12岁时,华某某与妻子离婚,儿子的抚养权由母亲获得,现华某某的儿子华某已结婚,并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由于华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没有办法进行工作,华某某的子女也没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华某某向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让自己的儿子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华某系低保户、无经济来源,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此案后指派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汤智岩律师担任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汤智岩律师首先通过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为受援人拟写了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立案,对华某某的儿子提起了民事诉讼。且考虑到受援人华某某是身患疾病、低保户,没有经济收入,特向当事人收集各种证据来加以证明华某确实生活困难,华某某所在的居委会并为其出具无经济收入的证明。立案后由于案件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诉讼,汤智岩律师多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都调解无果。2021年3月汤智岩律师接到案件承办法官的电话,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案件信息,并询问是否有调解意愿,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原告方一直主张进行调解,但华某与其儿子之间进行沟通并不顺利案件只能通过诉讼审判程序进行解决。 2021年4月,在原告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智岩律师、被告华某到场的情况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开庭前法庭组织进行庭前调解,原告方出具两种调解方案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只好按照审判程序进行继续开庭,原告方出示三份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需要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出具多份病历及工资表、保险单等证明现在家庭生活支出巨大,无力给付赡养费,并主张原告华某具有劳动能力,但经承办法官释明,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儿女应当赡养父母。由于被告不愿进行调解,故法庭正常宣判。本案由于原告华某某没有达到60周岁,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女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华某某有权要求华某给付赡养费。最终本案审判结果为由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00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3000元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对没有劳动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进行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抚养为前提。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它是指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既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华某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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