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7日,要某某与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达成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要某某负责客户服务,劳动合同期限1年,自签订之日至2020年10月16日,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作制度,每月固定工资2000元,应当于每月20号支付,并约定了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要某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条件等内容。合同之外双方还对工资做出口头补充约定,即促成一笔交易再发放提成工资1000元。合同签订当天要某某即正式入职,一直按照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工作,后因疫情原因,要某某一直应公司要求通过网上工作,但在2020年4月中旬,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要某某网上工作,既未辞退要某某还一直拖欠其工资。 经相关仲裁,裁决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要某某经济补偿金1000元,工资2000元。 案件申请及办理过程:2020年9月15日,要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当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并指派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娜娜担任其代理人通过法律援助解决争议。 接到案件后,代理人首先对该案的事实和法律进行梳理。要某某作为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员工,她在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已工作满半年。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与要某某劳动关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满半年的,补偿金应给付一个月工资,而仲裁委员会裁决仅仅是支持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即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要某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疫情为由理由,认为要某某无故旷工而辞退其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故其构成无法定理由而辞退要某某。 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本案中,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新冠疫情作为无故旷工而辞退的理由,显然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参照《呼和浩特市疫情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的十点提示,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或者基本生活费用。 后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新证据,证明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时间应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6月,法院部分采纳代理人意见,认定要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时间应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3月。判决呼和浩特市某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要某某工资9288元,经济补偿金1664.17元。

【案件点评】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不少用人单位遇到了经营困难,许多员工也遇到了种种就业问题,法律援助工作者就是在这种复杂局面下,顶住了疫情压力,依法办案,有力维护了受援群众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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