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某某头部损伤致伤方式的法医病理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郝某某,男,48岁。2016年6月20日11时40分许,郝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因躲避侯某某驾驶的铲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伤,郝某某当场死亡。

【鉴定过程】

(一)现场及车辆检验 本案(某县某村沙场道口处)原勘验现场是变动现场。经实地复勘现场、对现场图、现场照片进行比对审查发现:原勘验现场照片显示两轮摩托车在现场地面遗有车辆倒地擦划痕,但现场照片显示该摩托车被扶起呈支撑状态下的直立位。现场照片显示涉案“柳工”牌50装载机(铲车)铲斗对着公路停在路肩上,铲斗着地,铲斗前方路面有倒车痕迹,在其倒车距离内路面可见多量铲斗上附着的脱落物(泥土)。 涉案钻豹HJ1XX-2红色两轮摩托车的损伤痕迹所见:钻豹125红色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JKC98004XXXX。车身左侧前导流罩、转向灯、车把端头、护杠、脚踏板等部件上的磕碰、擦划痕迹,参考现场照片的公路地面遗有车辆倒地擦划痕,认为两轮摩托车身左侧的损伤痕迹符合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后与路面运动性接触形成;摩托车右侧方向把、刹车手柄、前大灯罩、组合仪表盘等右侧毁损痕迹及右后视镜缺失等,依据涉案摩托车发生事故后排除车辆翻滚,认为符合该摩托车行驶状态下,其右前侧与平面硬性客体接触碰撞所形成。 (二)尸体检验 郝某某右鼻翼至右口角外有斜行5.5cm×1cm皮肤挫伤,此损伤向右上斜行经右颧部、右耳前止于右颞顶部有17×5.5cm皮肤红色改变、肿胀,右面部及右耳前可见纵条形皮肤擦挫伤。切开见肿胀区皮下软组织挫伤出血,右侧颞顶骨、右侧额骨、右眶外侧、右侧颧骨、右侧上颌骨在 17cm×5.5cm范围内粉碎、凹陷性骨折,右侧颅前、中凹向左侧塌陷粉碎性骨折,左侧颅前、中凹骨裂、蝶鞍,右眉弓经额骨至左颞骨横行骨裂,骨折下方脑组织挫碎。左胸锁关节下第2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右侧第5、6肋腋前线处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右侧第8、9肋腋中线处肋骨骨折伴肋间肌出血。左耳下4.5cm处见2.0cm×1.0cm表皮剥脱,右腕部尺侧2.5cm×2.5cm表皮剥脱,右手拇指根部桡侧长2.5cm皮瓣向内侧翻张,右手无名指第二指节背侧0.8cm×0.3cm表皮剥脱,右腰背部第10胸椎旁12cm处见2.0cm×0.8cm表皮剥脱,右肘背见5.0cm×5.5cm皮下软组织出血,右大腿中段前外侧30cm×10cm范围内有多处点片状皮下软组织出血。胸、腹腔内无积血、积液,各器官形态位置正常。

【分析说明】

(一)法医学尸体检验所见分析 郝某某右侧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下方颅面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底骨骨折脑挫伤,符合被鉴定人在骑乘摩托车状态下,右头部与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不符合摔倒过程中与地面及摩托车相互作用形成,该颅脑损伤为致命伤。郝某某其它部位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系与钝性物体擦蹭磕碰形成,符合摔倒过程中与地面及摩托车相互作用形成,上述损伤程度轻、为非致命伤。 (二)案件检验情况 痕迹检验分析结果:经对两轮摩托车的损伤痕迹检验见两轮摩托车身均有破损痕迹,未见有车辆翻滚所致之车身上部、尤其是油箱、车座革面的擦划损伤痕迹。故可以排除车辆翻滚所致之涉案两轮摩托车两侧破损痕迹。摩托车身左侧的损伤痕迹符合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倒地后与路面运动性接触形成,摩托车身右侧的损伤痕迹符合该摩托车行驶状态下,其右前侧与平面硬性客体接触碰撞所形成。

【鉴定意见】

根据法医检验结果分析:郝某某右侧头面部软组织损伤、下方颅面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底骨骨折脑挫伤,符合被鉴定人在骑乘摩托车状态下,右头部与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不符合摔倒过程中与地面及摩托车相互作用形成,该颅脑损伤为致命伤。 参照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标准4.1.4之规定综合分析认为:郝某某符合驾驶钻豹HJ1XX-2红色两轮摩托车与“柳工”牌50装载机相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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