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94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2018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2018年12月18日,田某到湘西州经开区政法部(经开区未设置司法局,由政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报到,由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田某入矫后,司法所为田某建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街道驻社区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以及田某的母亲。矫正小组成员各负其责,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驻社区干部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田某的母亲配合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田某的具体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1.每半月到司法所进行一次当月活动情况报告,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 2.每半月对田某进行一次个别教育谈话,着力加强对田某的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其真正做到认罪悔罪。组织田某参加司法所开展的集中教育,帮助其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 3.司法所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和检查核查,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产生活情况。 4.经过三个月的入矫监管教育后,田某家庭经济情况较好,生活稳定,能够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结合其表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措施,继续对其进行针对性地监管教育。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田某入矫后,司法所要求其每半月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日常活动情况,特别是在全国“两会”以及各种“特别防护期”内,要求其每天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活动情况,并根据田某的手机人脸签到等监管记录,随机抽查其活动情况并在社矫微信群进行通报。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田某认为自己犯寻衅滋事罪是喝酒后不懂法所致,主观恶性并不大,认罪悔罪不够,入矫之初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较大的抵触情绪,思想较不稳定,社区矫正意识不强,被列为重点管控对象。通过加强监管,并开展认罪悔罪、社区矫正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等教育,田某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正确的认识,矫正意识也得到加强,端正了对社区矫正的态度,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两个月后,田某被变更为一般管控对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田某入矫报到时签订了《社区矫正人员GPS定位手机监管告知书》,司法所通过手机定位对其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管,每天定时进行手机轨迹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处理,并不定时拨打田某的定位手机号码,通话确认持机人是否是其本人,防止人机分离,逃避监管理的现象发生。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通过定期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方式了解田某日常表现情况,被走访人员包括田某本人、家属、邻居、社区干部等。对走访核实中发现的违规情形,司法所均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督管理,田某能够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矫正意识明显增强,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学习时能认真听讲,自觉参加社区服务,在劳动中积极主动。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和协调下,田某跟他人合伙经营店面,生意日渐红火,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工作、生活步入正轨,对未来充满了希望与信心。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针对田某个案特点,在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立足监督管理,推进矫正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个案矫正质量。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经常与田某谈心谈话和以情感召的工作方法,使田某消除了抵触情绪,端正了矫正态度。日常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在对田某严格监管的同时,注重在思想、生活上给予其关心,取得了田某的信任,使其能主动配合司法所的工作,确保了社区矫正的顺利展开。在关心帮扶田某生活和谋生技能方面,司法所经过努力和协调,帮助其顺利和他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店面,使其重拾了生活的信心,监管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