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彭某某,男,199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保靖县。2018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2018年7月5日,彭某某到保靖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彭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彭某某建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以及彭某某的父亲、姐姐,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各成员职责,要求小组成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工作,督促彭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日常矫正情况、生活和个人思想情况,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彭某某出生农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常年在外地务工,缺乏管教,其未满18岁时曾因偷盗电动机被行政拘留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彭某某的具体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1.前三个月,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汇报一次矫正情况,以后每半个月汇报一次;2.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3.每月对彭某某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着力加强对彭某某的法律常识教育,要求其不得与社会不良人员打交道,使其真正做到认罪悔罪;4.每季度安排彭某某参加一次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训练活动,提高其在刑意识、悔罪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5.不定期入村走访,要求其父亲履行监督职责,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严加管教,确保其不出现违规情况;6.加强电子腕带定位监管,掌握其活动轨迹。最后,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根据矫正方案的安排,彭某某在前三个月,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汇报其日常活动情况,之后每半个月到司法所进行一次当面报告,重点汇报其日常与哪些人打交道,以及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等。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彭某某性格暴躁,重“哥们义气”,曾受朋友邀约持刀参与聚众斗殴,且此前有过劣迹前科。入矫后,看到司法所只有一名女干部,便对社区矫正抱无所谓态度,思想散漫。故在其接受矫正的前三个月,司法所将其列为严格级。严管期间,司法所要求彭某某不得与社会不良青年再有交往,前三个月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次都安排其参加社区服务,并要求其在《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记录本》里,记录每天的活动情况。分类管理方面,司法所针对彭某某从小缺少家庭管教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二是多次对其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个别谈话教育,教育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三是适时增加走访频率,和其家人进行沟通,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工作。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彭某某首次报到时,县司法局与其签订了《保靖县社区矫正电子腕带使用协议》,对其实施电子腕带定位管理,开展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司法所每天通过管理系统不定时对其活动轨迹进行核查,并在一次核查中发现其离开保靖县外出到邻近的花垣县城,司法所立即按规定要求其返回,并提请给予了其警告处罚。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都通过定期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方式了解彭某某日常活动情况,一旦彭某某出现擅自“越界”或其他违规情况,及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置。彭某某在入矫后不到二十天里,就曾被警告处罚两次。对此,县司法局联合司法所开展针对性地走访,两次到彭某某家里,提醒其严守监管规定,否则将依法视情况启动收监执行程序。 (七)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2018年9月,保靖县司法局举行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训练,彭某某以“未睡醒”为由迟到两个小时,县司法局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彭某某组织纪律散慢,违反了监管规定,给予其口头警告一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用心管理、诚心帮教、真心扶助”,彭某某经历了生活磨炼和精神洗礼,不仅明白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对其不离不弃、循循善诱的亲情温暖。相比入矫时,彭某某坦言自己现在思想稳定,自尊心增强,行事谨慎,处事冷静,心态更加积极和乐观,自我价值得到肯定,对于司法所女干部的工作也表示由衷地支持。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针对彭某某个性特点,在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针对性监管措施,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坚持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入矫初期,司法所要求其必须遵守监管规定。此后,通过亲情感化,教导彭某某为人处事应三思后行,否则将给其孩子带来不可预测的负面影响。再就是切实提高其守法意识,通过教育让其接受诚实劳动光荣的道理,树立起生活信心。此外,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切实解决其父子不睦、做生意无本金的家庭困难,取得了彭某某的信任,使其能主动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