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接受遗赠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凌某是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的产权人。2014年11月,凌某前往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立遗嘱,自愿将其名下上述房产中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在百年之后留给孙女凌某某。2017年,立遗嘱人凌某因病身故,其孙女持遗嘱公证书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之公证手续。 公证人员随即对申请人提供的遗嘱公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等材料进行了初步核查,并现场询问了上述遗产的共有情况等事宜。申请人凌某某向公证人员陈述,立遗嘱人(即申请人凌某某的爷爷)于1998年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未再婚,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的房产系立遗嘱人向其生前所在单位购买的房改房,属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公证人员经现场查验房产证明,网上核实产权登记情况后,发现产权取得时间确实晚于立遗嘱人的离婚时间。公证员随即请申请人确认上述房产的购买时间,申请人却难以确定。经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申请人同意补充提供房屋的购房合同作为佐证。几日后,公证人员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供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显示购买房产的时间为1995年。即立遗嘱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上述房产。公证人员向申请人说明:根据购房合同、产权证以及离婚调解书等材料,立遗嘱人的上述遗产属于其与前妻共同所有,无法依据立遗嘱人凌某单方的遗嘱公证书即取得上述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产权。申请人表示,爷爷离婚时自己年幼,且离婚调解书中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配,故而无从知悉实际情况。现上述房屋的共有人林某(即申请人凌某某的奶奶)愿意前来公证处,通过赠与合同,将名下享有的25%份额赠与孙女凌某某。 上述遗产的立遗嘱人、共有人(赠与人)、接受遗赠人各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清楚,并提供了完整的书面证明材料。公证员向赠与人、受赠人、接受遗赠人告知了接受遗赠及受赠后的注意事项、应尽之责任义务,双方表示明确。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双方自愿签署了《赠与合同》,申请人凌某同时办理了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员对双方签署过程进行了拍照。签署结束后公证员向审批领导呈报办证结果,为当事人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 生老病死属于每个家庭必经的人生课题,房产亦是居民衣食住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家庭财产,公证处以委托、声明、继承、遗嘱、遗赠等诸多公证形式,深入百姓,服务民生,在涉及公民处分财产、继承遗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受遗赠人:凌某某,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遗赠人:凌某,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凌某某因接受遗赠人凌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凌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省某市死亡。其生前在本处立有遗赠[公证书编号:(2014)厦思证内字第4382号],表示将下列遗产遗赠给申请人凌某某: 坐落于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产中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 二、申请人凌某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凌某遗赠的上述财产,为受遗赠人凌某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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