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珠海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因其注册的商标名称和形象设计被盗用,委派其代理人到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申请公证。珠海公司的代理人称近日发现赣州市某大型购物中心内的一家KTV商家未经珠海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与珠海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该KTV商家的门头、店内、宣传灯箱等处均使用了涉嫌侵权的LOGO,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珠海公司的声誉,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珠海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为今后可能的诉讼,需要收集固定证据,故委派代理人向赣州市赣南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经审核查验珠海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一系列证件材料后,赣南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公证申请。 在确定公证保全方案后,公证处派出两位公证员随珠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来到赣州市某大型购物中心,由陈某用公证人员提供的事先已清洁处理过的手机对该购物中心内涉嫌侵权的KTV商家的门头、店内大厅现状、店外宣传灯箱及宣传活动牌进行了拍照,并由陈某向该店内收银台服务人员处取得了该商家带LOGO的联系名片一张,所拍照片随后进行了打印。上述过程均由公证员在场进行监督。随后,公证处依照上述事实,按照法定程序为珠海公司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事后,公证员对珠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进行了回访,陈某表示公司将律师函及赣南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一并寄给了涉嫌侵权的KTV商家经营者,经营者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及商标许可使用达成了合意,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权威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构依职权、按程序出具的规范的公证文书也基本上能为法院采信。公证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有利于当事人在解决侵权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珠海XX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XX路。 法定代表人: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珠海XX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其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被侵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及为今后可能的诉讼收集证据需要,特委托陈某某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权证书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及公证员B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来到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购物中心,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C的监督下,由陈某某用公证员提供的手机对该购物中心五楼一家店招显示为“XX” 商家门头、店内大厅现状、店外宣传灯箱及宣传活动牌进行了拍照,并由陈某某向该商家收银台服务人员处取得了带LOGO的商家联系名片一张。 拍照工作完成后,上述人员一同来到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的一家店铺名称为“XX”的打印店,将上述所拍照片进行打印,取得打印照片共壹拾叁张。上述工作从当日16时31分开始,于17时30分结束,全程均有公证人员参与及监督。 兹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某某上述到赣州市XX购物中心五楼“XX”取证的过程,本公证员与公证员C均在现场监督;本公证书附件一所附照片壹拾叁张系陈某某在上述过程中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本公证书附件二所附的文件系商家联系名片的复印件,与名片的原件相符,名片原件交由申请人保管。 附件:1、打印照片壹拾叁张; 2、名片复印件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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