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在XX高速XX公里加XX米路段处,琼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琼XXXXXX号小型客车、琼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者张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为明确死亡原因,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本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尸体进行全面系统解剖检验。
【鉴定过程】
(一) 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7-2019)、《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JD0101002-2015)、《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148-2019)对张XX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尸表检验记录 一般情况:男性尸体,发育、营养正常。 尸体现象:尸斑浅淡,位于腰背部及肢体未受压处,指压少许褪色。 头面部:头发已剃除,面部无畸形,左额颞顶去骨瓣术后,术区头皮片状擦挫伤,扪及头皮紧张,局部颅骨缺如,其周围一弧形手术缝合口长29cm,缝线在位;右额部一6cm缝合口,缝线在位;双眼睑结膜苍白;双侧耳廓及外耳道未见异常;鼻外形正常,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口唇稍发绀,双唇及牙齿未见损伤。 颈(项)部:左项部皮肤少许皮肤结痂,余皮肤未见损伤,气管居中,颈椎未触及异常活动。 胸腹部:胸部外观未见异常,皮肤未见损伤;腹部见一“十”字型敷料在位,打开敷料,见一“十”字型缝合线(为捐献器官手术缝合口)。 腰背部:腰背部皮肤未见损伤,脊柱外观无畸形。 四肢:双手、双足甲床稍苍白;左肘外侧一片状皮肤擦挫伤伴结痂,大小2cm×2cm,左前臂外侧一片状皮肤擦挫伤伴结痂,大小5cm×3cm,左手背一片状皮肤擦挫伤伴结痂,大小为6.5cm×4cm,右手食指见小片状擦挫伤伴结痂;左膝前侧两处小片状皮肤擦挫伤伴结痂,大小1.7cm×0.5cm、1.5cm×0.5cm;四肢未触及骨折及异常活动。 肛门及会阴部:未见异常。 (三)解剖检验 头部:术区头皮下出血,片状颅骨手术缺如;掀开术区头皮,见脑组织膨出,脑组织碎裂、出血,粘附大量凝血块,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未见骨折。 颈部:颈部皮肤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颈椎未见骨折,喉头无水肿,喉头及气管内见少量粘液痰。 胸部:胸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胸骨、肋骨及锁骨未见骨折,胸腔内未见积血、积液,双肺及心脏外观未见异常。 腹部:腹壁皮下脂肪厚度1cm, 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腹腔内肝、肾已手术提取(捐献器官提取),脾、部分胰及胃、肠存留;脾未见破裂,胰腺及周围组织未见皂化现象及出血;胃、肠外观正常,未见破裂、扭转、梗阻等异常;阴囊及阴茎未见异常。 各器官检查如下: 脑:重1490g,脑软化明显,左侧大脑尤甚,左额颞顶部脑组织碎裂,大量凝血块,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回增宽,脑沟变窄,小脑扁桃体疝形成。 心:重381.5g,心外膜光滑,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周径:三尖瓣10.5cm,肺动脉瓣7cm,二尖瓣8.5cm,主动脉瓣6.5cm,心内膜及各瓣膜光滑,未见异常分泌物、赘生物,卵圆孔已闭,室间隔无缺损;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左前降支管壁轻度粥样硬化,管腔狭窄程度达2-3级,其余管壁未见明显粥样硬化增厚。 肺:左肺重472.5g,右肺重557g,气管、支气管内见少许粘液痰,双肺表面光滑,未见破裂口,切面见多处片状灰白色感染灶。 肝:未见(捐献器官已提取)。 脾:重153.9g,大小12cm×6cm×1.5cm,包膜完整,稍皱缩,切面无异常。 胰:见部分胰腺,表、切面未见异常。 肾:未见(捐献器官已提取)。 胃:胃内见少量黄绿色液体,胃粘膜未见充血、溃疡、穿孔及坏死,胃底粘膜静脉未见异常。 肠:大、小肠未见异常。 (四)组织病理学检查 脑: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组织高度水肿,损伤处脑组织结构不清,神经细胞变性、坏死,间质大量出血,部分脑组织坏死,呈均质样染色;小脑、脑干淤血、水肿。 心:心外膜未见异常;心肌细胞排列基本正常,间质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心内膜(-);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内膜轻度增厚,内膜下纤维组织增生,脂质、无定形物及胆固醇沉积,管腔狭窄程度2-3级,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主动脉:内膜下少量脂质斑块形成。 肺:双肺淤血、水肿,部分肺泡腔内大量水肿液,多处终末细支气管及肺泡腔内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并炎性渗出物渗出。 喉头:黏膜及黏膜下层未见明显异常。 脾脏:脾小结结构正常,间质淤血。 胰腺:胰腺小叶结构正常,间质未见明显病变。 胃、肠:各层未见异常。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颅脑损伤并开颅术后: 1)头皮挫裂伤/擦挫伤,左额颞顶一弧形手术缝合口,术区头皮紧张、颅骨缺如; 2)脑软化明显,左侧大脑尤甚,左额颞顶部脑组织碎裂,大量凝血块,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回增宽,脑沟变窄,小脑扁桃体疝形成; 3)显微镜下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高度水肿,损伤处脑组织结构不清,脑组织及神经细胞变性、坏死,间质大量出血。 2.肺部感染(急性); 3.肢体多处擦挫伤; 4.多器官捐献术后。
【分析说明】
经对张某某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系统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并结合病历资料及案情经过,分析如下: 1.经系统尸检,并结合病历资料,死者的损伤有:脑挫伤、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脑疝、头皮裂伤,以及肢体擦挫伤等,以上损伤广泛多发、外轻内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特点,结合案情,本次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2.死者全身多处损伤,以颅脑损伤严重,并继发脑疝形成,已行开颅脑组织缺血坏死部分切除、血肿清除等手术治疗,其伤后昏迷不醒并无自主呼吸,直至死亡。 尸检见死者脑软化明显,左侧大脑尤甚,左额颞顶部脑组织碎裂,大量凝血块,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回增宽,脑沟变窄,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以上结合显微镜下脑组织结构不清,脑组织及神经细胞变性、坏死,间质大量出血等所见,提示颅脑损伤程度严重,可以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3.经尸检并结合病历资料,死者双肺存在急性肺部感染病变。肺部感染为重度颅脑损伤/疾病者常见继发症,可加重伤病情。 4.尸检见死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内膜轻度增厚,管腔狭窄程度2-3级,以上病变程度尚轻,未检见急性心梗等相应病理学改变,故其因心脏疾病致死缺乏依据;死者肝、肾等器官组织已提取行器官捐献,提示以上器官组织无明显病变;其它器官组织亦未检见可致死性疾病病理学改变。 综上所述,经法医病理学系统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并结合病历资料及案情经过等综合分析,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急性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急性肺部感染,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