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建厅举办“物业管理条例小课堂”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了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针对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推进安徽省物业管理工作更好发展,省住建厅于2017年11月举办“物业管理条例小课堂活动”,针对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版《条例》进行周年普法宣传。 “物业管理条例小课堂”宣传专栏,定期在新安晚报全省版和省住建厅官方微信进行发布。通过生动、鲜活、易读的形式,对《条例》有关重要规定进行解读,加强与百姓互动,有效推进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宣贯和落地,助力缓解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安徽省物业服务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重点宣传内容】

重点宣传解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之间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和化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从而规范物业管理相关各环节的运作,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1.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是如何进行筹备的? 答: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2.现在业主大会成立为什么这么难?有什么解决办法? 答:有的开发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阻挠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些业主不热心参与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政府牵头乏力……如此种种,导致业主大会成立不起来,业主委员会难以选举成立。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另外还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同时对时限做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同时承担首次成立大会的经费。 3.业委会成立之后,如何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答: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相关议事程序作了明确界定,还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终止和选任程序作出规定。 同时,《条例》对业主委员会设定了相应的监督程序,明确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条例》还要求业主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重要情况。《条例》规定,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4.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答:业主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条例》第十条关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的表述明确,业主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与此同时,《条例》第九十八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也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企业应提供透明服务:《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条例》 第六十七条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双方要有履约精神和质价相符意识:《条例》第六十条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公司要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也应依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可随意拖欠物业费。只有大家都树立“花钱买服务”、“质价相符”的意识,才能让自己的居住环境更和谐美好。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普法宣传针对性强。本次普法活动选择一部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重点宣传。依托媒体(包括报纸、官方微博、微信)开通热线,全方位吸引大众参与,让市民发声。引入话题:物业管理新规满一年,你家小区物业有变化吗?收集信息:新版物业条例中哪些最受关注、哪些条款亟待落实、物业服务哪些方面亟待提升、还有哪些困惑或者建议等。从全省读者的来电中,梳理出当前我省小区物业管理集中的难点,关注点。有针对性地选取物业条例热点知识,物业管理焦点问题等,用整版进行刊登。在栏目刊登后,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反响,宣传效果良好。 二是深入宣传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和法规精神。通过媒体宣传和全方位吸引大众参与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参与主体进一步加深了对《条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进一步促进了《条例》中所蕴含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业主自治、公序良俗原则等内涵根植人心。 三是善用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此次活动注重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增设互动环节,选派专家接听热线,与群众点对点开展交流,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治知识;通过与安徽日报(省级官方权威媒体)、新安晚报(省内发行量第一、全省覆盖的都市媒体)等媒体合作,开展此次宣教活动,并在安徽传媒及旗下的安徽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大皖app同步刊发,通过案例+条例解析+点评相结合的方式,阐明热点法条,持续发布推送有关信息,形成多平台、立体式的新闻传播链接,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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