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0日,冯某某在学校被他人撞伤,经治疗伤情稳定。现因案件审理需要,定远县某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冯某某的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淮南市某医院门诊病历摘要(病历号:×××) 冯某某,男,11岁。 2020年12月30日,口腔科门诊 被他人绊倒意外摔倒致颌面部外伤2小时。体格检查:上唇见不规则黏膜裂伤,长约2.0cm,达肌层,无明显出血。张口度约三横指,舌体运动自如,上前牙牙齿折断、折裂。 初步诊断:面部裂伤;牙折断;牙折裂。 2020年12月31日 外伤复诊。体格检查:11牙冠隐裂,21牙冠折,22牙冠折。X片示:21牙冠折,22牙冠折,牙根未见明显折断。 诊断:牙折断;牙折裂;唇部损伤。 诊疗意见:近阶段:21、22RCT治疗,21树脂修补。 远期:21、22全冠修复。 2022年1月8日 根管治疗复诊。体格检查:病史同前,暂封在位良好。 初步诊断:牙折断;牙折裂。 诊疗意见:本次RCT完毕,21、22试尖、根充,暂封。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家人陪同下自行步入,意识清,精神可,体检合作。 查体:头颅(-),21、22牙折断,颈、胸、腹、脊柱、四肢(-)。余(-)。 3.阅片记录 淮南市某医院2020年12月31日口腔全景片1张(号:×××)示:21、22牙折断,牙根未见明显折断。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记载、影像学资料,结合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查,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冯某某被他人撞倒摔伤致21、22牙折断、11牙冠隐裂、口腔黏膜损伤等,伤后至医院诊治,临床上明确诊断后给予行清创缝合、牙齿填充暂封、根管治疗等,至鉴定时临床治疗效果已稳定。且上述损伤以及治疗过程,通过阅送检的影像片,结合审查病史资料,均可以证实。 1.伤残程度 冯某某21、22牙折断、11牙冠隐裂等损伤,经治疗,至鉴定时法医学检查见其21、22牙齿仍呈折断状态,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低等级十级条款中:5.10.2.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之规定,未构成伤残等级。 2.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冯某某伤后治疗及恢复期间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存在护理,并需要加强营养,以促进身体恢复。比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5.4.2a)、5.4.6b)、A.4)等之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损伤以及恢复情况,评定其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45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冯某某损伤未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伤残等级。 2.被鉴定人冯某某的护理期评定为伤后15日、营养期评定为伤后45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