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对外通称北京海洋馆)是一家于1993年经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方北京蕴泽开发公司(系北京动物园专门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外方百事利达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北京海洋馆成立之后即进行筹备建设,被北京市政府列为向国庆五十周年献礼的重点建设项目,于1999年正式开业。北京海洋馆的主营业务为:水族动物的饲养、展览、表演;经营餐饮业、娱乐业;国内版图书、期刊、日用百货等。 北京海洋馆在成立和建设过程中的大量贷款导致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同时,其内部管理混乱,各类有效资产也被法院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客观上已经直接危及北京海洋馆的正常经营,当时300多名职工情绪也严重不稳,导致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截至2003年7月,北京海洋馆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55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20%,属严重资不抵债。 2003年7月,经债权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依法受理了北京海洋馆破产清算一案。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北京海洋馆监管组。监管组监管期间,北京海洋馆得以维持运营。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北京高院根据该法相关规定和监管组与债权人多次协商沟通,希望通过重整挽救北京海洋馆,但未能达成合意。加之北京海洋馆管理混乱,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最终重整投资人放弃投资,重整程序未能进行。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达海洋馆破产,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破产管理人。
【争议焦点】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其品牌等价值难以体现,其资产变现价值极低,而对北京海洋馆这样极具经济、社会价值的优质资产却被迫通过清算程序清偿债务,难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同时海洋馆被迫大量裁员,可能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置债务人资产,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解决职工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最后公平、高效的完成破产清算工作,这是管理人面临的系列问题。 而在无法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北京海洋馆的情况下,如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挽救海洋馆的事业,是管理人面临的最大考验。
【律师代理思路】
为妥善处理好北京海洋馆破产清算一案,代理律师把重整程序中的经验和做法引进清算程序,将清算和重整程序相结合,通过清算程序到达重整目的,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具体思路如下: (一)确定北京海洋馆的核心价值—经营价值 在北京海洋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下,管理人首先确定海洋馆的核心价值,以便之后确定具体的清算模式。 管理人分析认为,北京海洋馆具有独特运营优势与价值。首先,北京海洋馆资源独特具有独特的运营价值。北京海洋馆位于北京动物园内长河北岸,占地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集观赏、旅游、科普、教育和休闲娱乐为一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内陆水族馆,这是维持海洋馆运营的基础,而且海洋馆具有持续运营的能力。其次,北京海洋馆具有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北京海洋馆作为首批国家AAAA级旅游景点,在国内外同行和社会上有很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北京旅游行业的名片工程。最后,北京海洋馆承载社会功能,具有公益价值。北京海洋馆作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还承载着观赏、旅游、爱国教育和海洋文化科普等社会功能,这在客观上要求北京海洋馆不能停业。 从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角度讲,北京海洋馆持续运营,可以将破产清算对海洋馆的各项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维护其价值。首先,北京海洋馆的持续运营,可以带来持续而稳定的门票收入,可以提升债务清偿比例;其次,同时在履行中的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减少集中清偿债务的压力;再次,海洋馆在运营时,不用大批裁员,这就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最后,海洋馆能够继续发挥社会功能作用,服务社会。这些因素决定,北京海洋馆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运营价值。 (二)确定挽救企业事业的清算模式—整体营业让予 在确定北京海洋馆的核心价值后,需根据该核心价值的最有利实现方式确定具体清算模式。 破产管理人受北京高院指导,通过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将北京海洋馆全部财产、业务、人员、正在履行的合同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整体打包出售,以收成功拯救之实效。 从法理上讲,北京海洋馆在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价值实质性高于其在停止经营情况下的价值(俗称:活马出售比杀马卖肉的价值大),将北京海洋馆持续经营状态下的资产、人员等整体打包出售即整体营业让予,符合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从法律依据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所以这种采取将破产企业这一持续经营实体全部变价出售的方式。 从法理和法律依据上都是可行的,同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出售资产,而不利用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的“壳”作为主体进行重整,有效避免了在重整程序中无法解决的诸如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重整投资人因顾虑或有债务及其他法律风险而不敢接手、以及重整后的企业信用难以修复等问题。 在无法挽救企业的情况下,尽力挽救其事业,这是管理人处理本案的核心思想,通过清算程序处理北京海洋馆债务,通过整体打包出售实现重整的效果。 (三)市场化确定资产定价--公开拍卖 公司资产变现,首先要确定价格。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公开拍卖,另一种方式为评估确定价格。 管理人认为,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公司资产价值,比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公司资产价值,更加公开透明,变价方案更易被债权人接受。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确定公司资产价值,提高了公司资产变现的效益,更利于实现债务人资产最大化。 管理人最终确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北京海洋馆的资产。该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这充分说明了市场化的方式对公司资产变价处置的可行性,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司资产变现。 经过公开拍卖,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北京海洋馆的全部资产。承接后,北京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307名企业职工全部得到了安置。至此,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部顺利完结。
【案件结果概述】
2014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北京海洋馆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予以注销。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取回、变现、分配等法定职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置破产财产,需遵循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原则。将资产整体打包出售即整体营业让予,体现了破产财产的营业价值,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目标。 整体营业的处置,理论上将其称为事业让与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即债务人将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给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继续经营存续,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企业价值,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如有)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而债务人在事业转让后清算注销。实质上在清算过程中,对破产财产的处置采取了重整的价值实现方式,最大程度上保留破产财产的价值,有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易于为债权人接受,利于推动破产清算程序顺利终结。
【案例评析】
北京海洋馆在保持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成功地完成了破产程序,依法保护了职工、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同时通过对全部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出售的方式拯救了北京海洋馆的经营事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司法效果方面,北京海洋馆破产案件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办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变价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的全票通过,后续破产程序也顺利办结。整个清算工作用时不到1年,众多复杂问题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有效解决,体现了司法的程序价值和司法权威。2015年北京市两会期间,该案件作为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拯救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进行讨论。会后,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新的北京海洋馆实地调研座谈,对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利用破产法制成功化解北京海洋馆的危机、拯救北京海洋馆的经营事业,给予了高度评价。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2016年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之一。 在经济效果方面,在未能通过重整程序拯救北京海洋馆的情形下,选择通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实现对北京海洋馆的成功拯救。新的北京海洋馆更具吸引力和综合实力,每天接待数万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继续保持水族馆行业领头羊的地位,也为地方和国家带来了更多税收。 在社会效果方面,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北京海洋馆对外仍统称北京海洋馆,北京海洋馆的社会形象、社会功能未受影响,仅仅是企业的主体由原来的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变更为了破产财产买受人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而且职工就业也得以解决,实现了北京海洋馆职工队伍的平稳过渡。
【结语和建议】
(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正确适用破产法。 鉴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实务性和综合性,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难有法律条文能够直接援用,或者面对综合复杂的实际而又找不出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能够根据法律宗旨和原理等,对相关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正确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不能机械地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北京海洋馆破产一案,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成功拯救北京海洋馆的经营事业,同时解决了重整制度在本案中所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正是充分体现了对破产法立法本意的理解和运用。 在对困境企业拯救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以降低拯救成本,提高成功拯救机率。比如北京海洋馆破产清算中适用相关资产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时,若简单地从形式上看,由于北京海洋馆的资产出售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的,并不是条文字面意义上的“资产重组”,便无法适用国家关于资产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对其实质进行分析,北京海洋馆的资产出售行为在实质上完全符合“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内容,北京法院在审查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与税务主管部门的解释与协调,最终取得了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在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时,需重视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争取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在处理类似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之外的诸多其他社会问题,比如维稳、税务、与土地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衔接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而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法院在主导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也需要重视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协调衔接。北京海洋馆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取得了司法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政府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