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于2016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应于2018年4月23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对黄某进行社会评估。同年9月,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在详细调查了解黄某的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居所情况、经济条件、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等情况后,出具评估意见:罪犯黄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2017年12月2日,罪犯黄某就认罪服法、尊规守纪、三课学习、劳动改造等四个方面对自己的服刑改造进行总结,并向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2017年12月4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二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黄某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罚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一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提请假释。同日,经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2月21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黄某假释案卷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22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黄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黄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意见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假释程序合法。 2018年1月2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罪犯黄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罪犯黄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1月11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黄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