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勒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靳某,男,1991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大学专科文化,捕前系重庆市江北区某供电局职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民警在对罪犯靳某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了解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获行政奖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1月3日,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靳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逃逸,但后来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依法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1月4日,重庆市大坪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靳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靳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对靳某进行社会评估,同年1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罪犯靳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29日,重庆市大坪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同意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检派驻大坪监狱检察室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8年2月7日,重庆市大坪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靳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罪犯靳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大坪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检。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18)渝05刑更XXX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靳某予以假释。裁定书于2018年3月2日送达并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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