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韩某某,女,1963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一中刑初字第983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以(2007)高刑终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起刑日期自2007年8月6日起。2007年8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1年5月24日减刑10个月,2012年6月21日减刑1年9个月,2014年6月12日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韩某某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教育,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经监区办案民警审核、监区长同意后,将罪犯韩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提交监区全体警察评议会评议。2018年1月11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立案评议会。会上,对罪犯韩某某提请减刑的证据材料及罪犯韩某某适用减刑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一是监区依法严格审查罪犯韩某某财产性判项。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法院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经人民法院执行,未发现罪犯韩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报高院特查,近期亦未发现韩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服刑期间,无罪犯韩某某本人或委托其家属代为向人民法院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的情况。 二是综合审查罪犯韩某某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罪犯韩某某原判刑罚、入监时间、现实改造及奖惩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 [2016]23号)文件第2条、第3条、第8条规定。经监区审查,罪犯韩某某服刑期间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申报减刑。 经监区警察召开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努力改造,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2014年6月12日裁定减刑1年6个月后,其减刑间隔期达到3年6个月以上,服刑期间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无处分。 经监区对罪犯韩某某进行综合考察,该犯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罪犯韩某某扣减1个月,提议对其减刑4个月。会后,监区整理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监区对罪犯韩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韩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2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经评议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韩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韩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韩某某减刑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韩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3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