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家住北京市房山区。因强奸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1)丰刑初字第1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该犯同案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以(2011)二中刑终字24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20日减刑10个月,2015年12月3日减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5日,垦华监狱十四监区依程序召开立案评议会,对该犯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评议,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够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考试中能取得较好成绩。该犯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并且该犯共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据此,十四监区经集体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减刑7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根据该犯现实表现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3月15日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3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建议减刑的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2018年4月23日将罪犯王某某减刑案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