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林某一对被申请人林某二、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镇某村四层楼房一间以386000元的价款出售给申请人,款在成契日收受完定。”合同还约定“日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须全力协助办理不得有任何借口或回避,如果给买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开支由买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由于两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11月8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仲裁庭认为案涉房屋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产权登记过户的条件。故驳回了申请人要求两被申请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仲裁请求。2019年12月27日,案涉房屋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由政府征收,被申请人林某某二出具声明,确认由申请人完成房屋征收协议签约。案涉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款及相应的权利均归申请人享有。同日,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林某某二的代理人与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政府支付给两被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款1570742元。 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等费用1570742元及利息损失(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仲裁费由两被申请人负担。并于2020年9月4日申请变更仲裁请求:1.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等费用1482025元及利息损失(自申请仲裁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仲裁费由两被申请人负担。仲裁庭于2020年9月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裁决。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有权取得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若有权取得,是否存在利息损失。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已实际取得了案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案涉房屋现因政府征收原因致使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征收补偿款归申请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且被申请人林某某二在声明中也已明确涉案拆迁补偿款以及相应的权利均归申请人享受。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合法,仲裁庭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将原第一项仲裁请求金额1570742元变更为1482025元,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仲裁庭予以支持。由于房屋征收补偿款现尚在某镇人民政府,两被申请人并未领取。因此,申请人主张利息损失依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林某某二、陈某某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林某某一房屋征收补偿费1482025元。 二、驳回申请人林某某一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仲裁庭裁决时以上述法条为基础,虽说两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但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仲裁庭应当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仲裁请求。

【结语和建议】

虽两被申请人对本案事实均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及相应权利归申请人所有,但是考虑到本案争议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均未提及但对本案裁决有一定关联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据材料,更为妥善处理本案纠纷。另外,仲裁庭也考虑到两被申请人在外有多个债务问题,积极协助申请人在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分割之前完成裁决工作,很好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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