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望岗管理区种植户张某某,经本场职工孙某介绍,电话找高某某让其在水稻点干长工,双方口头约定干长工的工钱为4万元整,干到水田放水为止。2014年3月3日,高某某到张某某的水稻点上开始干活。至2014年5月30日时,因高某某妻子突然生病,他们双方口头协商:“如高某某家中事情处理完就返回到水稻点上干活。”后高某某家里实在离不开,他就打电话告知张某某无法返回干活,张某某当时并没有提出什么要求。高某某原以为到2014年底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钱,但张某某始终未结算工钱。2015年度,高某某又返回农场打工,多次找张某某索要工钱,但张某某始终以不正当理由推拖。无奈之下,高某某先后找到张某某所在的管理区工会组织和农场工会组织调解,均未调解成功。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某某及妻子通过工会部门联系到农场法律援助工作站, 2015年9月29日,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法律援助中心饶河农场法律援助工作站米俊杰科长接待了高某某和他妻子。高某某称儿子正在上大学,父母与他们共同生活,均为农村户籍,也无退休金,年老多病,高某某在老家木兰县新民镇新利村只有几亩地的口粮田,生活困难,只能靠外出打工挣钱养活一家老小,请求法律援助。米俊杰于同日向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依法指派黑龙江省饶河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季春玲为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季春玲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高某某及妻子的相关陈述后,又向管理区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通过电话询问相关证人了解雇佣的详细过程。代理人决定先找张某某进行调解,张某某认为高某某要的工钱过高,因为高某某临时有事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长工,造成土地荒芜,也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拒绝调解。 代理人季春玲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劳务报酬纠纷起诉张某某,便于当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送至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代理人为高某某固定了证据,联系管理区工作人员出具调解证明一份,联系雇佣干活的中间人孙某同意出庭作证。 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上午8时30分开庭。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原告方申请法院诉前保全依法查封了被告张某某的水稻产品。证人孙某出庭证实了高某某给张某某干长工的事实,同时管理区的调解证明也证实原告高某某确实给被告张某某干长工,工钱是4万元整。通过庭审从原告方出示证据来看确实能证明雇佣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但提前解除合同如何计算劳务报酬则存在较大争议。代理人季春玲抓住在庭审笔录签完字的时机,把张某某叫到走廊,提出三点意见:“第一,高某某给你干活是事实,虽然提前结束但也是有不得已的原因,至于你说的造成水稻田荒芜,根据法律规定就损失扩大部分由你自己承担责任;第二,你的水稻产品已经被查封了,不管法院判决结果如何,你一定要给钱这也是事实,拖一天给一天的利息;第三,雇佣长工不给钱,被人告上法庭,这事传出去,以后谁还敢给你打工?” 代理人认真考虑庭审的细节,由于当时张某某的朋友都在场,碍于面子也不能给钱,考虑让他冷静两天再谈,于是代理人申请法院再进行一次调解。通过与法庭申请后,定于两天后再到法院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张某某的态度缓和多了,经过2个多小时的劝说,最终张某某同意支付给高某某15000元,此案经过多方努力终于达成和解。当代理人将钱交到高某某夫妻手中时,高某某露出了笑脸,激动地说:“讨薪一年多,心里很憋屈,拿到辛苦钱,全靠援助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劳务报酬案件。代理人通过耐心沟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争议标的额不大但系疑难案件,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人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最后,受援人拿到工钱撤诉,受援人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