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未成年人李某某(时年17周岁,学生)入职宁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宁德某公司”),一直工作到2019年8月底,工作岗位为业务员,主要从事淘宝推广、代运营等相关业务。李某某等人通过旺旺、微信联系新开店铺店主发布不实广告信息,再通过宁德某公司统一制作的“话术”引诱他人加盟成为入驻商,宁德某公司为入驻淘宝店铺进行装修、提供上架产品等服务,骗取信任;李某某等人再利用“话术”向被害人推销公司的推广服务、代运管服务,承诺被害人支付费用后被害人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信誉等级、店铺盈利均可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承诺规定时间内若被害人店铺盈利利润低于其所支付的费用一定倍数则全额退款,从而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交纳费用。但在被害人交纳费用后,宁德某公司实际无履行全部合同的能力,仅能为被害人店铺提供挂流量、有限次数的刷单等服务。所在公司因涉嫌诈骗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李某某系未成年人,予以另案处理,起诉意见书认定截至2019年12月,李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91534元。 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徐佳芬律师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徐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进行阅卷。阅卷后,律师马上通过电话、微信方式联系李某某。经询问后得知,受援人一开始工作的时候以为是淘宝客服工作,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但因为在公司上班工资比较高,受援人为贴补家用、赚点学费,就继续上班直至大学开学前夕。因2020年5月仍为疫情较为严重时期,李某某系福建省霞浦县大一学生,为避免影响其学习及身体健康,在征得承办检察官同意后,徐律师及其同事通过手机微信视频方式与李某某交谈,认真听取李某某的陈述。在与受援人的交谈中,徐律师明显感受到受援人对案件是否会移送法院审理很焦虑,因为一旦案件移送法院,肯定会对受援人日后的学习、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徐律师在会见后,通过线上交流的方式告知李某某案件进程,询问李某某的生活、学习情况,了解其心理活动,缓解其因担心涉嫌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心理压力。 通过阅卷及听取李某某的陈述后,徐律师一边安抚受援人的情绪,一边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联系,寻找有利于受援人的辩点,尽量为受援人争取不起诉决定。徐律师认为虽然李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李某某在刚入职宁德某公司时系已满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能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8000元;李某某系在高考结束后为缓解其父母的生活压力、打工赚钱,因未审慎选择工作、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但总体而言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此徐律师于2020年5月18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刑事辩护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2日,徐律师陪同受援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对李某某的犯罪金额进行了调整,认定截至2019年12月20日,李某某从被害人处骗得金额为61288元,且采纳了徐律师的建议,认为不需要对李某某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承办律师本着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提出了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同时积极劝慰疏解未成年人心理症结,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不起诉,律师工作有效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树立起了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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