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1日9时20分许,兰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女友王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某市地铁,意欲实施危险过激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实施重大安全危险排查措施,后认为王某有重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嫌疑,对其网上追逃。9月12日,公安机关将兰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兰某声称有境外势力在9月11日对某市的地铁系统发布恐怖袭击,其拨打110报警称女友实施危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向警方引出此事,同时保护自己、保护女友。公安机关因觉其精神异常,故委托我院对兰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人在详细审阅送检材料,在相关材料齐备后于2016年11月8日开展鉴定工作,依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的相关规定对兰某进行了精神检查,鉴定后由于精神检查中有新发现内容,故对兰某家属进行了补充调查,家属提供了相关病史材料。
【分析说明】
1、兰某自幼生长发育情况无特殊,英国某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后现后在上海交大教育中心等多处工作,个人性格开朗,能力较强,社会适应良好。 2、2011年左右在德国柏林参加电影节期间首次吸食大麻,回国后仍有吸食,频率较高,2013年出现言行异常,用剪刀自伤,行为紊乱,冲动毁物,脾气暴躁,先后在上海、湖南、东莞、香港等地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病史记载均为吸食大麻后出现精神异常,就诊时接触交流差,乱语,表情怪异,扭动四肢,意志活动增强,自知力受损,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大麻)所致精神障碍”。 3、到案后交代称在暗网中看到因中国关闭比特币交易,境外势力欲在9月11日对中国金融城市发动攻击,他则通过FIBONACCI数列推算出9月11日9时11分在所在市的地铁系统有恐怖袭击,因他自己被监听,故而拨打110报警称女友有实施恐怖袭击可能,真实目的是向警方引出境外势力恐怖袭击一事,同时达到保护他和女友的目的;且认为恐怖袭击并未发生实际上是他报警引发的“蝴蝶效应”所致。 3、鉴定检查见:兰某称2011年首次吸食大麻,2013年开始出现幻听、妄想、兴奋、多想、夸大、抑郁体验及紊乱行为,治疗后病情好转,复吸后又复发;涉案前两天在深圳有吸食大麻,涉案期间觉得自己电话被监听。对作案经过交待与讯问笔录一致。整个检查过程中其思维连贯,言语偏多,未见记忆、智能障碍,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要求适切,自知力不全。 综上,根据《ICD-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活性物质(大麻)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基本缓解。 4、兰某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行为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直接影响,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规定,仅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说明,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评定。 2、兰某目前症状基本缓解,能理解其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能进行有效地辩护。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兰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大麻)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对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评定,目前前具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