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帮助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姜某某与XX银行代理人安某某来到公证处,经询问了解到,姜某某向XX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服装面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希望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员向其解释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一经签订,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上述的解释清楚明白。公证员核验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抵押物的权属情况、主体资格等,为其办理了赋强公证。 现今社会,大额债务纠纷时时困扰着各大金融机构,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效的防范了金融风险,减少违约成本,保障了权益。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审判压力,公证机构在其中践行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主旨,大大体现了公证机构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大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借款人):姜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贷款人):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XX区X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X日自愿向本处申请办理双方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分别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甲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乙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经查,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对借款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率等)和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本公证员对该合同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在公证员面前作出了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和承诺。双方还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方式达成了约定,债务人就此约定作出了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X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甲乙双方签名、指印、印鉴、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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