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的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明于2018年1月4日来到公证处咨询,称其父亲死亡后留下了房产一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XX路XX号X单元X层X号。现拟将房屋过户到弟弟刘某成的名下,特来询问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 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后,公证员向其讲述了本案需要涉及到的人员。当事人刘某明听闻需要如此多的继承人到场后,很不理解,称“这样办公证非常不公平,房产证只记载了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怎么会涉及到这么多人呢?而且我父母去世的时候他们的兄弟姐妹都没有过来,这房子又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呢?”面对当事人焦躁的心情,公证员进行了耐心的疏导和劝解,待当事人情绪平复后,公证员向其讲述了办理此项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本案中,由于该房屋系1998年购买房改房所得,属于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尽管仅登记在刘某志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例中,一共涉及到三个继承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因此,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刘某志的父亲早年死亡,刘某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母亲孙某芹、子女刘某明、刘某成;李某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亲李某华、母亲栗某琴、子女刘某明、刘某成。然而,李某玲的父母作为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此便产生了新的继承关系,即转继承。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就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我国《物权法》中也规定了如果权利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该物权的效力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即发生。具体到本案当中,李某玲去世后,李某玲的遗产开始继承,李某华与栗某琴作为李某玲的父亲、母亲没有丧失继承权,且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所以此时李某华与栗某琴对李某玲的房产享有继承权。之后,李某华、栗某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相继去世,因此,该房产的相对应的份额就应该作为李某华、栗某琴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即李某华与栗某琴的五名子女:李某玲、李某太、李某平、李某春、李某才。但是,转继承人李某平先于其父亲、母亲死亡,李某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便发生了代位继承,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李小某代其继承。 经过一系列耐心的讲解与交谈,刘某明表示了理解,但是待听闻需要准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一系列继承手续后,当事人表示:“如此繁杂的手续,要证明这么多的人事关系,好多人的单位已经倒闭了,我们到哪里去开证明呢?”面对情绪略显激动的当事人,公证员几次沟通、耐心解释,刘X明决定按规定准备相关继承手续。然而刘某明依旧面露难色,说道:“我的舅舅都在外地,好多已经不联系了,无法聚齐大连,尤其是我的奶奶孙某芹,已经90多岁了。”公证员进一步耐心解答,如果本人无法到达,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刘某明听闻公证员详细的解释后,紧皱的眉头逐渐舒展,理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表示会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经过近一个月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刘某明、刘某成于2018年2月2日携带孙某芹、李某太、李某春、李某才、李小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相关继承材料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员接待后,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准确后,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经过商议,刘某明决定放弃继承权,并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房屋由刘某成一人继承。公证员顺利制作并完成了笔录后,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刘某明、刘某成表示非常满意,并感谢公证员不厌其烦的耐心解答,帮助其顺利完成了房屋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大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埔路XX号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刘某志,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XX号X单元X层X号。 李某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XX号X单元X层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志、李某玲的遗产,于二○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刘某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亲属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刘某志、李某玲的死亡证明、李某华、栗某琴、刘某某、李某平的死亡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5、继承人刘某明的身份证明;6、转继承人李某太、李某春、李某才、代位继承人李小某、继承人孙某芹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权 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现确定当事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志于二0XX年XX月XX日死亡。 被继承人李某玲于二0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刘某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志、李某玲的财产为房屋一处,坐落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路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该处房屋系刘某志、李某玲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被继承人刘某志、李某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共两名:刘某明、刘某成;被继承人刘某志的父亲刘某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母亲孙某芹(健在);被继承人李某玲的父亲李某华、母亲栗某华均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李某华与栗某琴共有子女五名:李某玲、李某太、李某春、李某才、李某平(于二0XX年XX月XX日死亡,子女共一名:李小某) 四、据继承人刘某成、刘某明、孙某芹、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李某太、李某春、李某才、李小某称,刘某志、李某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 现刘某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刘某明、孙某芹、李某太、李某春、李某才、李小某则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志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李某玲的父亲、母亲均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李某玲的父亲、母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李某平先于其父亲、母亲死亡,李某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李小某代位继承。现继承人刘某明、孙某芹、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李某太、李某春、李某才、李小某均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志、李某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刘某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