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2018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限自2018年2月2日起到2019年2月1日止。2018年2月11日,胡某某到桃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入矫前,对胡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了解到胡某某已经离异,且只有一个女儿已经外嫁,为了确保矫正小组能起到监督、教育、帮助的作用,结合入矫后调查掌握的情况,确定由司法所所长、村治保主任、胡某某的弟弟等人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并当场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胡某某入矫后,为全面掌握胡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对村委会、派出所、胡某某邻居进行了一次走访。经过走访了解到胡某某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其父亲常年患病需要人照顾,家庭较为贫困,胡某某平常主要靠给他人建房做工赚钱养家,无固定工资收入。胡某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是拿猎枪打猎,没做杀人放火的事情,法院的判决过重,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抵触情绪。针对胡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对胡某某的监管,对胡某某进行周期考核,每月对胡某某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状况及现实表现,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二是对胡某某进行法治教育,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避免以后再次犯罪。三是督促其按时参加社区服务,使其增强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初期,根据胡某某的实际情况,将胡某某定为基础级管理对象。一个月考核周期内,胡某某能够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入矫教育考核合格并无违规行为及其他处罚记录,经过风险评估,胡某某的管理等级升为普管级。 (四)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胡某某入矫后,要求胡某某每月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填写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汇报自己的主要社会活动、遵纪守法、个人思想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及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求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 (五)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到胡某某所居住地进行走访,通过走访村干部及附近邻居及时了解胡某某的思想动态,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通过走访了解到胡某某能够积极改造,思想稳定,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孝顺父母,团结邻里,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六)实施电子定位监管情况。 根据规定,胡某某自入矫之日起就办理了手机定位管理,要求胡某某24小时携带定位手机,不得关机,不得人机分离。由于胡某某居住地比较偏僻,网络信号不是很稳定,加之胡某某手机已经比较陈旧,偶尔也会出现签到无法上传的情况,胡某某均会打电话到司法所汇报说明此种情况。司法所也会在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上核查胡某某的电子监管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胡某某采取以上监督管理措施,胡某某在矫正期间内能够认罪伏法,服从司法所管理,态度端正。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法治观念增强,无违法违规行为,表现较好。目前,胡某某已按期解除矫正,顺利回归社会。春节刚过,司法所在胡某某解矫后又对其进行了一次回访,了解到胡某某现如今思想、情绪稳定,适应社会良好,今年准备继续在家乡务工挣钱,方便照顾父母。胡某某表示今后一定多学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小结(或反思)】

当前农村存在不少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从事这些行为的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从别处购得猎枪用于打猎,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而触犯法律。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我们要按规定对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其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观念,促使其认罪伏法,帮助其打开心结,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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