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机动车赠与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我市甲公司为响应国家扶贫工作,拟向其对口扶贫村的某村民委员会赠与一辆小型面包车。为方便办理后续相关事宜,根据双方合意,双方前来申请办理标的车辆的赠与合同公证。 承办公证员在办理时发现,该案例的赠与合同公证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赠主体的特殊性,村民委员会是否为独立的法人,需审查受赠方是否为适格的受赠主体;二是赠与标的物的特殊性,甲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其名下的车辆属国有资产,需审查此次赠与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因机动车物权特性的特殊性需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建议及对赠与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进行详细的告知。针对以上特殊性及难点,承办公证员对该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一)经审查受赠方村民委员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该村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益事业,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布,由此可以推断村民委员会是适格的受赠主体,该村民委员会可以接受甲公司的赠与。 (二)根据我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企业可以对定点扶贫地区进行救济性捐赠,且对不超过10万元的捐赠项目仅进行企业内部决策即可,无需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因此承办公证员要求赠与方提交了车辆的估价报告,报告显示赠与标的物不超过10万元,因此不需要再提交国资委的审批意见。随后承办公证员对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章程中对赠与事项没有禁止性规定,且根据甲公司的内部决策文件,甲公司拟向该村民委员会捐赠某牌小型面包车符合相关规定。 (三)我国不动产适用登记交付主义,赠与双方可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由受赠方单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避免赠与方不交付赠与标的物,但机动车属特殊动产,交付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实际交付需赠与双方共同完成,因此如何设定一个明确、合理的交付时间尤为重要。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赠与标的物的状态为“违法未处理”,为保证机动车交付时无瑕疵,赠与方亦需要时间处理该机动车上的违章记录。在承办公证员的告知和建议下,赠与双方决定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交付的时间,经赠与双方充分沟通后合意在取得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之日起十日内交付赠与标的物。 该公证案例适用多个部门法、规章制度及文件,承办公证员细致周详的为双方当事人考虑赠与全过程的风险与注意事项,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后制定了完善的公证方案,顺利办理了该赠与合同的公证。为帮助企业、村民委员会顺利开展扶贫工作,在该公证受理后仅三个工作日即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践行了公证合法、规范、高效、便民的特点和内在要求。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方):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乙方(受赠方):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的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公司与乙村民委员会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甲、乙双方的印鉴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右拇指印均属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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