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19XX年X月XX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丙,于20XX年X月XX日全款购买了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X室住房一套。因感情破裂于20XX年X月XX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分割财产如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X室住房归甲一人所有。为明确产权归属,预防纠纷发生申请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青夏都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男,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号。 乙,女,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离婚财产协议 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财产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财产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财产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与乙于19XX年X月XX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子女,于20XX年X月XX日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X室住房,一次性付款,无贷款。因感情破裂,于20XX年X月XX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分割财产如下:购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X室(《集资建房协议书》,房屋序号:XXXXXX),该协议书项下的住房期权归甲一人所有。上述约定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于二〇XX年X月XXX日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财产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手指纹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