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三人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4日上午,申请人王某三人因房屋实际面积同开发商收取楼房款面积不符,向让胡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起诉开发商返还房屋面积不足楼房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王某三人未提交社区管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王某三人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不足的楼房款,但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王某三人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涉及家庭暴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的;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而王某三人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不足的楼房款,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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