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张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女)与谢某某(男)1998年3月25日结婚。2005年谢某某去俄罗斯做生意,后谢某某大哥大姐二姐先后到俄罗斯投奔谢某某做生意,2006年5月中旬因车祸谢某某回国治疗,待出院后两人商量购买了房产,其中包括世纪花园东五号综合楼房屋一套88.98平方、两个车库一个19平方左右一个21平方左右、金色嘉苑小区商住2-3号楼46.94平方。但因申请人张某某一直怀疑谢某某的两个姐姐在俄罗斯做买卖期间偷偷隐瞒贪污货款,与其多次发生争执,并且因此事与丈夫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 2017年3月15日上午,张某某向同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或低保证明,而且张某某曾在俄罗斯做生意时,回国后购买了多套房产,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张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第八条规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本省的中国公民,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残疾人;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4.农村“五保户”;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6.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业务费用的”。而张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夫妻名下有多套房产,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张某某所申请的是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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