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某于2004年11月3日出生。2017年8月19日8时许,郑某某上厕所返回途中滑倒掉在其大伯郑某挖好的屋基里,造成重伤。当天,郑某某的父亲将郑某某送到镇宁县医院就医,因郑某某受伤严重,第二天转院到贵州省人民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全身多发骨折,左肾挫伤,盆腔积液;创伤性湿肺并感染;继发性凝血功能障碍;重度贫血(失血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解质紊乱;继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郑某某的父亲把此事告知郑某某的大伯郑某,要求郑某负相应的责任。郑某以郑某某自己不小心摔倒为由,不承认自己有责任,拒绝承担郑某某的部分医疗费。 无奈之下,郑某某的父亲只好举债医治郑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9月11日,郑某某的父亲到六马司法所咨询,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待了他,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建议郑某某的父亲等郑某某康复出院后,如郑某某受伤确实严重,可以去做伤残鉴定,根据实际医疗支出和伤残鉴定结果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诉求。郑某某父亲表示,考虑到亲戚关系,他只想让其大哥郑某承认责任及承担其4万元人民币的医药费,其他的费用他可以放弃主张。鉴于郑某某是未成年人,且家庭困难,郑某某父亲称为郑某某医治家庭欠下巨额债务,要求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者将其具体情况形成材料后上报至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9月12日,镇宁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同意郑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城关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罗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到郑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认真听取郑某某及其家人的陈述,并到郑某某摔伤的现场查看,通过郑某某所在村委进行调解,郑某在电话中表明其不负任何责任,拒绝调解。根据郑某某及其父亲的陈述,承办人认为郑某在2016年腊月在郑某某家旁边挖屋基,当月挖好后便一直闲置至今,挖好的屋基没有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做安全保护措施,这是郑某某2017年8月19日上厕所返回途中摔倒掉到郑某屋基里造成重伤的主要原因。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承办人决定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至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承办人认真开展代理工作,整理郑某某的医药票据,收集郑某在郑某某摔倒未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屋基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郑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视被告郑某弃权。作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郑某挖的屋基到郑某某家的家用厕所最窄处有2米,后因郑某挖屋基造成屋基坎上悬空,郑某某的部分土地垮塌,致使郑某某的家用厕所距离垮塌处不到20厘米,屋基最深处有4米。郑某某的父亲因此事多次找到郑某,要求整改,郑某均不理睬。郑某某一家人日常如厕必须要经过郑某挖的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屋基边沿,且郑某某家中有三个未成年人,郑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生活在此处的郑某某及其家人发生坠落掉到郑某挖的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屋基是一个高概率事件,而郑某仍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2.贵州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郑某某的伤为高处坠落所致。3.现场图片可证实郑某某确是不小心滑倒掉到郑某挖的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屋基里,造成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不顾郑某某及家人安危,挖屋基挖垮郑某某家的部分土地,使得郑某某的家用厕所处于一个危险的位置,郑某没有在挖的屋基周围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自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郑某赔偿郑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4万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人继续代理本案二审,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采纳。二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郑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已于2018年1月全部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意外摔伤案件,纠纷双方是亲属关系,在立案之前,受援人家属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调解,给予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本案中,受援人的家属起诉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赔偿,而是让其大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赔偿部分医药费给受援人。本案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维护了受援人郑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