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5日赵某注册成立了新乡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赵某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是景区开发。某旅游公司成立后,承包了河南省某国有林场的“河南省某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2012年某旅游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因为资金短缺,以2分到5分的利息向员工借款,同时在新乡、焦作、南京等地向社会群众借款。2014年,因为某旅游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支付投资户本息,原规划的大部分景区工程停工。2016年,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320万元,被江苏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赵某被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提起上诉,江苏省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被送到江苏省某监狱服刑。2019年4月5日,赵某因涉嫌在新乡市、焦作市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新乡市公安局某分局从江苏省某监狱押解至新乡市看守所。公诉人指控某旅游公司及赵某在新乡、焦作非法吸收资金总额为9505.4万元,涉及投资群众927人,造成投资群众实际损失为8673.41万元。建议量刑六至八年。 2019年9月12日赵某的妻子王某到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点援”霍新丽律师辩护。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赵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霍新丽律师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法院递交委托代理手续,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赵某。承办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罪名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就是如何对赵某进行量刑?在社会对这类犯罪高度敏感的背景下减轻处罚非常难。本案面临的主要难点有:一是重要的法定从轻情节证据缺失。会见赵某时,赵某称在江苏省某市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河南省新乡市、焦作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但是整个卷宗中并没有该次笔录。二是办案机关已按“漏罪”的思路进行处理。赵某在江苏省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案公诉人建议量刑六至八年,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很有可能达到十年的顶格刑期。三是赵某是否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承办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设法调取关键证据,增强辩护力度。积极沟通,调取有利的重要证据。本案卷宗材料中没有“赵某在江苏省某市公安局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承办律师向承办本案的法院申请调取。二是查阅资料和司法解释,寻找争议焦点的辩护依据和要点。承办律师查阅了《刑法一本通》和数罪并罚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寻找法律依据和辩论的要点。三是多次与法官沟通,加深对案件性质的正确理解。本案赵某前罪和后罪系同一起事件,同一时间段,同一罪名,按正常应当合并一案审理。若按“漏罪”数罪并罚,很可能对赵某超过十年顶格量刑,无意中加长了赵某的刑期。四是认真阅读分析卷宗,发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 2019年10月16日,本案开庭,承办律师围绕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赵某在2016年被江苏省某县公安局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二、赵某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了河南省某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上,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一般担保公司的非吸行为。三、本案和前罪均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同一罪名,本案不应当按照漏罪处理。四、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2019年11月29日,新乡市某区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自首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进行了会见,赵某对此结果不满意,认为量刑明显过重,要求上诉,承办律师写好上诉状让赵某签字,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0日,赵某的妻子王某再次到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霍新丽律师代理该案。 刑事案件二审一般都是书面审理,又正好赶上12月份年底结案,时限紧迫。承办律师对案件又进行深入的研究,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案例,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幅度、数罪并罚的适用、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及刑法的立法宗旨等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新的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连续犯,是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吸收存款行为,应当认定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涉案总金额为量刑标准。涉案数额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在审判后发现有遗漏的非法吸收行为的,不管所涉数额多少都应该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不应该把遗漏的非法吸收行为单独评价,否则就是把一罪变成了数罪,破坏了案件的整体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量刑就是十年,有案例数额达几个亿,法定最高量刑也就是十年。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达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量刑明显过重。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及上诉意见,递交了辩护词。之后,多次通过电话沟通意见。2019年12月3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原量刑不当,判决撤销新乡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0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近年来少有的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二审改判的案例。本案的焦点不在定性,而在如何量刑上,是按“漏罪”数罪并罚还是对整个犯罪涉及的数额进行整体评价?按前者可能判十年甚至十年以上,后者可能会少好几年。本案的难点是一审的办案机关都倾向于前者,法援律师认真履职,多角度和两审法院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减轻量刑两年,最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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