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古楼乡洋溪村的矿山新建水池工程承包给永兴镇永兴村村民邱某修建。由邱某自行雇请工人和技术人员,9月17日下午,在打水池水泥板作业中,工人柯某因支架断掉摔伤肋骨及左脚骨踝,在浦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0天,回家治疗60天,共产生医药费13675元。因为还在休养阶段,无法从事劳动作业,柯某要求包工头邱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调查与处理】
永兴司法所接受邱某调解申请后,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并征求律师意见,采取分段调解的方式解决该民事纠纷。首先,对柯某与邱某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柯某摔伤是因为支架断掉所致,因此作为包工头兼管理人员邱某应该负直接责任,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未引起足够重视,也要负部分责任,根据律师的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邱某一次性支付柯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7000元。其次,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对施工过程未尽到监管责任,对柯某摔伤事件要负主要责任,由矿业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28200元,邱某自行负担人民币18800元。目前,纠纷各方均已将上述协议条款履行到位。
【法律分析】
1、这是一起典型的雇工意外伤害纠纷。因包工头管理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不够,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意外事件后为减少损失,希望少支付赔偿款,而受害工人除摔伤产生的医药费外,还有一段时间不能劳动,并且需要他人照顾,造成家庭收入减少,希望承包方多支付赔偿款,从而激化矛盾。本案中,柯某与邱某为雇佣关系,且柯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支架断掉受伤,邱某应为柯某受伤负责,作为业主的矿业有限公司对工程负有监管责任,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柯某意外摔伤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也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产生的条件基础。 2、柯某要求邱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的要求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此案中,邱某作为承包方,雇请柯某进行施工作业,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柯某摔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对工程负有监管责任,对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柯某意外摔伤要承担主要责任,与邱某为连带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基本事实查明之后,如何解决便是整个纠纷处理的重中之重。该民事纠纷中,柯某因意外事故受伤,影响生活及家庭收入,作为发包方的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包方的邱某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小损失解决问题。一方面减少柯某的抵触心理,和谐地解决该纠纷;另一方面缓和各方的矛盾,避免矛盾扩大化。《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调解员首先是建议邱某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柯某进行一定的赔偿损失,通过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其次是建议矿业有限公司从承担管理责任出发,也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承担部分邱某的赔偿款,促成矿业有限公司与邱某调解协议的顺利达成。
【典型意义】
一是纠纷争议的典型性。该纠纷发生在常见的企业或单位将一些小工程承包给一些社会人员进行建设,再由他们组织或雇请其他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因为资质、经历以及管理水平等原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均未能达到达到相关要求,常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因此,加大安全法规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及加强监管成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要积极引导相关当事人在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受害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防止纠纷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纠纷化解的方式。因为企业或单位将工程承包给社会人员后,基本不参与工程管理过程,因此事件发生后,受害工人一般直接找包工头要求赔偿损失,但按相关规定,企业或单位的管理责任是推卸不了的,应对意外事件负主要责任。此类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不宜生搬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分段调解方式,即受害方—包工头,包工头—企业或单位,做到灵活多变,应以促进双方互相体谅、包容为调解主线,采取事后补救、整合共同利益点的方式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