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6日17时50分许,王某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某钻石运营中心,自店铺未闭合的卷帘门处进入店铺,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得店铺柜台内钻戒六枚、钻石挂坠两枚和项链一根。次日下午,王某在秦淮区游府西街某临街商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 2017年4月8日,王某被讯问时语无伦次,举止异常,疑似其患有精神疾病,秦淮公安分局遂提请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就王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司法鉴定。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王某既往就诊病历,发现2011年7月21日,王某在父亲陪同下在该院就诊过,病史记载“前年起不讲卫生,不爱打扮,向父母要了钱离家出走1年。2个多月前熟人看见她很脏在捡垃圾,家人将她带回家,发现发愣,不与人沟通,无故发笑,不讲卫生,不主动换洗衣服”。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结合王某的疾病表现、社会功能状况及精神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认定王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盗窃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2017年7月初,王某父亲为女儿盗窃一案,前来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了王某父亲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指派援助律师担任王某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律师介入时,该案正处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吃透案情,律师仔细查阅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定罪事实部分做了详细摘要,对控方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了研判。 王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二次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作案细节,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后期销赃情况。然而,在公安机关后期讯问及检察院提讯时,王某却突然全盘否认上述犯罪事实。王某在供述中一会儿承认是自己偷了,一会儿讲是她妈妈偷的,忽而又讲这些钻石是人家送的。供述反常的原因就是王某的病在“作祟”。为了解王某精神病的成因,辩护人与王某父亲进行了深入交谈。王某既往精神正常,大专毕业后曾在南京某知名宾馆工作了三年,有着一份稳定收入。2008年,王某在路上偶遇到一所谓“星探”,“星探”讲王某颇有“明星”潜质,其正在招募“超级女声”参加海选。王某经不住诓骗,认为自己出人头地的机会到了,遂瞒着家人,拿着既往积蓄和父亲给的钱(约十余万元)不辞而别,南下广州拍电视、学唱歌去了。其后的一年多,音讯全无,家人多方查找,未有结果。2011年,其父的同事在一工地看到又脏又傻的王某在拣吃垃圾。王某被父亲带回家后,经常自言自语,无故乱砸家中物品。后经脑科医院检查确诊,王某得了精神分裂症,但王某不肯按医嘱服药,导致病情加剧恶化。 辩护人对王某的定罪证据做了全面地客观分析,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证言陈述均一致,案发当天王某还协助公安机关指认了犯罪现场、销赃地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犯罪定性方面,鉴于控方证据做得扎实充分,律师遂确立了罪轻这一辩护方向。 根据《苏高法罪名数额标准最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盗窃数额的多与少,直接关乎刑期多与少,辩护人对该案盗窃数额的认定做了实质分析工作。首先,据失主邹某陈述,王某所窃钻石市场价值高达131797元。其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涉案钻石向秦淮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了价格认定,但该认证中心以委托标的不属于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为由拒绝认证。鉴于物价部门认为该批钻石是有价格的,公安机关便按失主邹某提供的钻石进货价,认定王某此次盗窃数额为68000余元。辩护人对公安机关这一认定提出异议,失主邹某是钻石分销商,其进货并非是源头价或钻石成本价,且钻石进货价格与钻石价值金额并不是同一概念,成品钻石的品质是评判其价值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部门估价。据此,辩护人认为,钻石进货价凭证并不是钻石的有效价格证明,两者不可混同,这一法律意见得到了公诉机关的充分认可。随后,公诉机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7月,秦淮公安分局重新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对涉案钻石戒指及项链作了检测估价,发现其中一条项链系银质,并非店主所说的是K金(金750)。经过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的检测,最终认定该批珠宝价值为51450元。 在量刑方面,王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即时依法追缴,全部发还给店家,客观上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刑罚的实施方面,王某被科以缓刑的可能性极大,但能否适用缓刑,还取决于当地社区矫正部门是否同意接受。2017年9月12日至13日,辩护人带着王某的父亲走访了秦淮区社区矫正局,就王某案情及病情做了详实汇报。由于王某系秦淮区夫子庙街道的空挂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秦淮区社区矫正局以无法实际监管为由,拒绝了王某成为其社区矫正对象这一请求。随后,辩护人又带着王某父亲来到其经常居住地雨花台区岱山街道,提交了王某及其父亲经济适用房租住证明。在辩护人的申请下,秦淮区人民法院对雨花岱山街道发出审前社区评估调查函。社区工作人员向王某父亲仔细询问了日后的监护方案,被王某父亲的诚意和决心深深打动。2017年9月15日,雨花台区社区矫正局完成审前评估后,同意接受王某为岱山社区的矫正对象。 2017年10月18日下午,秦淮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盗窃一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王某心理非常紧张。面对公诉人的讯问,王某庭审供述出现多次不同的反复,一会儿承认自己拿了自己错了;一会儿又说拿了以后公安已经让还回去了,这样就等于没拿;一会儿又讲是老板送的,是老板让她在店里随便拿的。从案发到开庭,王某已被羁押6个多月,其根本回想不起来自己当初做了什么。王某“病情作祟”下的不认罪,不仅会影响法院对她认罪态度的评判,对其量刑更为不利。为了帮助王某恢复记忆,辩护人建议法庭当庭播放店铺监控视频。经过三次轮回播放,王某对视频中自己如何窃走钻石行为做了反复辨认,最终承认确实是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鉴于王某当庭认罪悔罪,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不仅是知识和善行的结合,更是法治与人文的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比较特殊,患有精神分裂症,律师与其对话时,需要十分的耐心;问案过程中,必须循循善诱、讲求技巧、和缓推进,避免刺激她。律师精细化办案,对每个定罪证据的研判都不走过场,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提出了有效的法律意见,从而使被告人减轻了刑罚,并得以试用缓刑。结案后,律师对王某及其所在家庭还进行了后续的跟踪回访,王某及其父母非常感激律师的辛勤付出,对法律援助服务给予高度评价,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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