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5日16时20分,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横镜线16Km+400m双彩乡某中学路口地方,与横过道路的杨某某(2001年6月出生)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因未在监护人监护下横过道路,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某某伤势严重,诊断为:脑挫伤伴颅内出血、肺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脑血肿,左侧偏瘫、左侧肋骨骨折等,经新昌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及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等住院及门诊治疗。经治疗后,杨某某仍出现精神障碍及偏瘫症状无法根治,现已明显异于正常人。杨某某在治疗期间因无力垫付医疗费用而出院回家,后长期辅以门诊针炙及中草药煎服治疗,杨某某的左侧偏瘫明显,且智力呆滞反应迟钝,生活无法自理。 杨某某的家庭情况得到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关注并引导至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17年1月22日,由杨某某的父亲携带低保家庭证来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代办理法律援助,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某的父亲。杨父称家中共有四口人,自己癌症晚期,妻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小儿子智力呆滞反应迟钝,生活亦无法自理,全家仅靠领取政府的低保金维持,家庭条件极其贫困,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当场指派绍兴市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为杨某某进行三项司法鉴定,指派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坤绿代理民事诉讼。 绍兴市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杨某某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偏瘫四级伤残,器质性精神障碍六级伤残,及部分护理依赖等意见。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马上开展前期工作。通过认真听取杨父陈述、电话询问相关人员、走访相关部门,初步了解到:一、杨某某在2008年1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于2008年4月25日出院后便长期以门诊针炙治疗为主,诉讼时效存在风险。二、事故发生已达九年之久,部分治疗发票难寻,书面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十分困难且繁琐。第三、杨某某家属提供的保险公司名单错误,而无法调取车辆投保信息。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确定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二是固定相关证据;三是确定事故车辆投保信息。后经承办律师多处走访寻问明确保险公司投保信息,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 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完诉讼资料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于2017年8月15日为受援人撰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因杨某某极其贫困无力支付法院诉讼费,承办律师代其撰写了缓交诉讼费申请,获法院同意为其缓交诉讼费。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件,法官主持庭前调解未果。后启动审判程序,庭审中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均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李某某当庭提出重新鉴定,并要求扣减已垫付费用。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如果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受援人将面临审限延长致赔偿款无法及时到位等风险,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机动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协商沟通、分析利弊,终于在2017年9月15日各方达成调解意向并签订协议:由李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210688元,扣除已支付25688元,余款185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228000元,扣除已支付8000元,余款220000元于2017年10月15日前付清。调解当日,李某某当场向伤者和家属致歉。至此,时隔9年起诉的交通事故顺利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从事故发生到案件终结时隔九年之久,时间跨度大。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受援人家庭靠政府、社会各界的救助维持生活,无力向肇事者追偿当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经受援人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引导,受援人通过申请法律援助,这起拖延了九年的交通事故侵权案才得以进入法律程序。 本案时隔九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是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另一方面是法治观念落后,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受援人在证据收集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充分,利弊分析到位,取得较好的调解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受援人实际困难。调解成功后,受援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