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07月12日,应委托人要求,对陈某、薛某与陈某孩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常规消毒,一次性无菌采血针扎取外周血。每个被鉴定人的血样涂布于采集专用采血卡上,同时止血棉签回收留存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3-2014附录A中的Chelex法抽提DNA,采用GoldeneyeTM DNA ID System 20A试剂(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100型号遗传分析仪(ABI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分析说明】
D19S433等39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陈某孩的等位基因可从陈某的基因型找到来源,经计算,累计亲权指数为1.3884×1016;除D19S433基因座外,薛某均能提供陈某孩必需的等位基因。在D19S433基因座,孩子的基因型为“13,13”,母亲的基因型为“15,15”,母亲不能提供给孩子必须的等位基因13,不符合遗传规律。按照《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情形时亲权指数计算方法,D19S433基因座的亲权指数为0.0001。综上39个STR基因座的累计亲权指数为3.8773×1011。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陈某、薛某为陈某孩的生物学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