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王某曾于2019年9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月刚刚刑满释放。适逢春节将至,王某手头紧张,又无一技之长,为了能弄到钱,遂“重操旧业”,在微信上通过虚构出售鞋子的方式骗取钱财。 1月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市场上口罩需求量大增,王某看准这个“时机”,不顾他人合法利益,虚构自己有大量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消息,并利用微信大肆传播,导致许多市民被骗,其中不乏未成年人。短短一周时间,王某就通过虚假销售共获利计人民币1.6万余元。王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本案发生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期间,王某的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从防疫大局出发,适用“两高两部”相关规定,依法对本案从快处理,但同时充分考虑到依法保障被告人王某的诉讼权利,在王某无力自行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于2月11日向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当日指派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黎明为王某提供法律帮助。 因疫情影响,看守所并没有恢复律师会见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会见的,办案律师需通过在线申请平台提交会见申请。为了充分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该情况向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反映,希望能够借用该院远程讯问室进行会见。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及时协调看守所,安排承办律师于11日下午在检察院内进行远程视频会见。通过远程会见,承办律师向王某了解了全部案件事实,并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咨询和释疑。在确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本人表示认罪,愿意认罪认罚后,援助律师向其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王某已知悉并认可其被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后,为其做了《认罪认罚会见笔录》。之后,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陪同下,王某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此同时,经过沟通,在王某的要求下通过其家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力争将案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经各方协商后,法院决定于12日上午对此案进行开庭。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院《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即指派朱律师担任王某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同时帮助承办律师协调开庭事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加班阅卷撰写阅卷笔录、提问提纲和辩护意见等材料,为第二天开庭做好充分准备。考虑到王某可能会对相关案件事实、开庭程序、注意事项等存在疑问,承办律师向法院提出开庭前通过远程方式进行会见的要求,得到法院同意。 次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前前往法院,通过远程系统进行了会见,向王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帮助,包括核实事实、告知其法律规定、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等。经过庭前会见,王某已经对本案开庭有了充分的准备,也为事后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承办律师会见完毕后,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王某构成诈骗罪并无争议,在量刑方面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公诉方认为,因案件发生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针对王某的量刑情节,补充提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其退赔所有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意见,且认为王某年纪尚轻,可改造性较强,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其从轻量刑。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之后,认为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护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要予以从重处罚。同时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采取防控措施以来,杭州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正因如此,此案的处理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本案从刑拘到宣判仅5天,在快速办理案件的同时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确保承办律师能在2天内完成会见、阅卷和开庭工作,使本案能够既快又准的办结,展示出打击“涉疫犯罪”毫不手软的决心。另一方面,本案的判决从案涉事实出发,既考虑了疫情的特殊因素,也充分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司法原则,从而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