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25日,我局在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公路局西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王友刚正在此处东房内坐班承揽业务,当场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以王友刚律师涉嫌存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2018年11月6日,依法对王友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王友刚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王友刚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王友刚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2018年11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对王友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附: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司罚决字[2018]第03号 被处罚人:王友刚,男,xxxx年出生,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710863808。 住址:xxxxxxxxxxx。 2018年10月25日,本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公路局西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王友刚律师正在此处一层5号门面房内坐班承揽业务,当场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10月25日,本机关以王友刚律师涉嫌存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2018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对王友刚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王友刚律师在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到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公路局西侧一层5号门面房坐班接待、承揽业务。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王友刚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王友刚基本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王友刚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决定对王友刚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