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周世锋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津02刑初93号。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处理情况】

经查,周世锋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周世锋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司法局给予周世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8〕6号 被处罚人:周世锋,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200010258760) 住 址:xxxxxxxxxx。 经查,2016年8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周世锋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津02刑初93号。在法定上诉期内,周世锋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周世锋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周世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2018年1月15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周世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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