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在一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NOKIAXX型手机一部,该手机附带microSD(2GB)手机存储卡一张,其中“Images XXXXXXXX”文件夹下存有一张名为“XXXXXXXXXXX.jpg”的图像文件(检材图像),要求对该图像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302001-2015)进行检验: 1.通过只读接口将检材图像输入到声像鉴定工作站,使用Forensic Toolkit综合取证软件、Picasa和Adobe Photoshop图像分析软件对检材图像进行了存储介质检验、文件属性/元数据检验、成像分析、处理痕迹分析和模拟实验分析。 2.检验发现,检材图像为数字图像,文件大小为XXX字节,MD5哈希值为XXXXXX,存储格式为jpg。存储介质检验发现,送检手机存储卡中存放检材图像的文件夹中另有其它5张数字图像,其中3张图像与检材图像为同一主题图像,结合文件属性/元数据检验发现,检材图像与上述5张图像的拍摄参数、元数据结构特征相符,文件属性时间及其关系未见异常。文件属性/元数据检验发现,检材图像的拍摄参数与送检手机的拍摄参数相符,元数据中未见数据处理的痕迹,文件属性时间及其关系未见异常。成像分析发现,检材图像的内容、视场、角度、光强分布、色调分布、透视比例关系、景深关系等成像特性的合理性未见异常。处理痕迹分析发现,检材图像的成像质量、成像物的边缘特征等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经过存储介质检验、文件属性/元数据检验、成像分析、处理痕迹分析和模拟实验分析等,均未发现检材图像存在异常现象,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未发现检材图像经过加工处理。
【鉴定意见】
未发现检材图像经过加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