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公积金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上午,徐先生神情落寞的出现在海宁市公证处的前台,同行的还有他的丈母娘倪阿姨,简单了解后,我处得知徐先生的妻子金女士在2019年生完二胎之后因抑郁症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留下未成年一儿一女且金女士父亲先亡,因生活需要,徐先生希望将金女士生前遗留的财产通过公证取出来。但当天徐先生手中除了一张金女士的身份证,没有任何其他的材料。 徐先生称金女士生前在海宁某医院任职,医院为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其个人账户内肯定还有公积金。同样在医院任职的徐先生本就工作繁忙,也因妻子去世心情悲伤,更加上家中还有两个子女需要照顾,故徐先生希望尽快办理金女士的公积金继承公证,并且手续尽量简便。 面对徐先生和倪阿姨,为减证便民,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处公证人员综合利用“嘉兴市一证通办数据共享平台”、“海宁市证明事项核验平台”、“公证政务数据查询平台”等直接向证明提供部门发出核查通知,由证明提供部门直接反馈获取材料,经过加急联系,我处获得了相关的死亡证明、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婚姻情况证明等办理金女士遗产继承所需证明材料,完全通过线上实现让数据跑路,又因徐先生手中没有金女士公积金的遗产证明,我处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线上信息化手段浙政钉向公积金中心调取金女士的公积金缴纳余额并当场拿到财产证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基本情况表),该证明显示金女士尚遗留公积金余额达人民币135016.59元。此外,我处还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核实金女士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各类证明材料由政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短短一个小时不到的时间,我处已经完全核实获取所有的证明材料。 徐先生和金女士具有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清楚,故我处当即受理了徐先生和倪阿姨的公证申请。公证人员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详尽了解金女士的家庭情况,有无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形、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存在继承人依法被剥夺继承权等各方面的情况。在各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对于遗产是否继承的意愿后,同时让其中一位继承人(徐先生)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作为该笔公积金的汇入账户,为此我处让继承人做出承诺,一致同意将继承的公积金汇入徐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并由徐先生负责保管和分配。 仅凭一张身份证,我处已获取全部本案所需材料,公证员认为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故当天提交审批,并出具公证书,不同以往的是,出具的公证书不再需要交到继承人手中。我处工作人员当天将该已出具的公证书通过线上发往海宁市公积金中心,待公积金中心收到材料后,及时将该笔公积金汇入徐先生的账户内。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0)浙海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倪阿姨,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徐先生,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徐A,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徐先生,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徐B,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徐先生,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金女士,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倪阿姨、徐先生、徐A、徐B因继承被继承人金女士的遗产,于二○二○年五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知悉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在告知书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 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金女士的死亡时间、地点。 二、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情况。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 四、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五、经查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及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金女士留有公证遗嘱。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公积金的一半系被继承人所留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母亲倪阿姨、配偶徐先生、女儿徐A、儿子徐B共同继承,又根据倪阿姨、徐先生、徐A、徐B于二○二○年五月十一日共同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兹证明上述公积金中属于被继承人金女士的遗产份额由倪阿姨、徐先生、徐A、徐B各继承1/4。 上述公积金中属于被继承人金女士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徐先生领取【XXXX银行,卡号:XXX】。 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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