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同行 护苗成长” 开放日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2年5月29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同行 护苗成长”开放日活动,邀请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师生代表走进法院,零距离学习“防性侵”“防拐骗”等法律知识,充分感受法治文化。 活动中,该院工作人员结合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精心安排防拐、防性侵专题普法教育动画视频和图文资料,通过专人授课、问答互动的方式,寓教于乐,为孩子们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让孩子们从中学会如何识别和防范性侵、拐骗等不良行为,引导孩子们学会正确保护自己。该院工作人员还通过模拟庭审的方式,演示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的庭审、宣判全过程,让同学们“身临其境”直观地感受刑事审判活动,体会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期间,师生们还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院史馆、图书馆、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区域,实地感受法院发展历程。

【重点宣传内容】

1、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答:2021年6月1日 2、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了哪些重要保护措施? 答: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针对学校、幼儿园,包括婴幼儿照护服务、早期教育服务、校外培训、校外托管等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提出了以下4方面的要求:(1)严格招聘程序并加强其工作人员的管理;(2)建立安全管理和保障制度;(3)发现疑似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形时及时报告;(4)其他教育培训机构重要合规要求和限制。 3、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家庭保护 4、学校、幼儿园在落实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可以借鉴? 答:首先要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在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的基础上再注重孩子的教学。关于学校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问题,可借鉴上海的做法。上海市中心城区徐汇区58处小学校区护校采用多种举措,保障学校安保力量“标准化”。据介绍,保安队员采取每班“2+2”模式,即两人持防卫装备加强校门警戒,同时另外两人协同民警做好校门前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如若每个幼儿园均落实到设置扫脸入门系统,加强安保设置,周期性排查工作人员心理问题,并设置警铃报警系统、医救系统,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呼救等细节,则未成年人安全风险防控系数将会大幅度提高。 5、发现疑似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形时需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答: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该条款将发现疑似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有权报告的主体新增为全民有权报告。同时,第十一条第二款也增加了部分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疑似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都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值得强调的是,“强制报告义务”与“有权报告”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前述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未及时报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处分。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将受到处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充分延伸审判职能,构筑预防未成年人侵害“防火墙”。为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延伸审判职能,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主动针对学龄前儿童开展普法,通过本次活动,让师生们走进国家审判机关,切身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对增强儿童法治意识,强化教师对儿童法治教育引导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有助于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合力,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法治氛围。 二是下足普法教育的“软功夫”。该院通过认真梳理近年来审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结案件特点和发案共性,针对学龄前儿童心智特点制作生动的普法漫画、影像资料等进行针对性普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引导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最大限度让孩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三是因材施教,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开展开放日的形式,让学龄前教育机构师生与法院工作人员面对面开展交流学习,在实地参观、知识问答、旁听模拟法庭等环节中,使广大师生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法院新媒体矩阵推送活动有关信息,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实现线上线下普法全覆盖,有利于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源头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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