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对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年6月5日4时45分许,被鉴定人于某(男,77岁)驾驶人力自行车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伤,伤后在中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现医疗终结,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1. 鉴定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于某,一般情况可,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可,检查合作,自动体位,步入检查室。头颅、五官无畸形,心肺、腹部查体未见异常。腰部腰围外固定,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瘢痕。腰椎生理曲度变直,腰1-4椎体脊突压痛明显,双侧横突压痛(+),腰椎各向活动受限。余无特殊检见。 3. 阅片记录 2017年6月5日CT片示: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均未达1/3。 2017年6月5日MR片示:腰1、4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均未达1/3。

【分析说明】

经审查:委托人XXX送检的鉴定材料合法、客观、完整,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联系,鉴定材料合乎逻辑和规律。 根据委托送检的病情资料,结合我所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于某腰部的损伤,其委托人代述的受伤方式(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现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限要求。 被鉴定人于某因交通事故致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且压缩均未达1/3,该损伤与外伤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经临床行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微创经皮穿刺球囊扩张椎体后凸成形术后,遗留腰椎各向活动受限,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2)之规定,构成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于某因交通事故致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残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