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2020年4月,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2020年4月23日,李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报到,在执行地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鉴于李某此次危险驾驶行为,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且导致脑骨骨裂和肢体神经受损(肢体四级残疾)的严重伤害,受委托的司法所主要对李某开展认罪服法和法律法规教育,司法社工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提升其法律意识,让其认识到该行为对社会、家庭、自身的严重伤害,引导其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实施心理辅导情况 司法社工在对李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了解到李某对母亲、姐姐的态度极其恶劣,多次发生争吵,对母亲和姐姐的关心无法理解。进一步沟通后,发现李某家人其实非常关心他,但因缺乏沟通技巧,导致李某误会家人的好意。随后,司法社工一方面与其父亲面谈,首先肯定家人对李某的教育监管,其次指出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技巧,最后希望家人不要放弃,共同做好李某的教育矫正工作。另一方面,社工多次与李某深入访谈,鼓励李某积极面对酒驾后带来的变故,坚持每日锻炼身体,康复期间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减轻家人的负担,虚心听取家人的建议,努力做更好的自己。 (三)组织李某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司法社工组织李某参加公益活动,助力中山市创建文明城市,并在志愿活动中让其担任组长,提升自信心,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融入社会。 (四)开展就业指导情况 入矫以来,在工作人员以及司法社工的鼓励下,李某对待生活和工作的态度转变较大。同时,司法社工积极与企业和残联以及志愿者协会、就业办、社区等取得联系,登记李某的就业需求,并且鼓励李某积极到相关部门了解就业政策。2020年5月,李某成功到中山市一家物业公司就业,并担任物业监控管理员一职,实现了家门口就业,增强了其认真改造、回报社会的信心。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教育矫正以及公益活动,增强李某悔罪意识,提升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注重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引导李某家人改进沟通技巧,给李某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并积极提供就业资讯,最终帮助李某实现再就业,有效提升了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