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女,1999年6月3日出生,家住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董家庄村。2016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载着其母张某某从家中出发前往漳县县城,当车辆行驶至漳县武阳镇董家庄村路段时,将路边行走的行人金某某撞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金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外轻内中的特征,经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7日被漳县人民监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17日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以陈某涉嫌故意交通肇事罪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因未委托辩护人,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号向漳县法律援助中心通知为未成年人陈某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院的指派通知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指派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陈某提供辩护。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陈某的案卷资料,并会见了当事人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公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查阅了公诉机关对陈某交通肇事一案所掌握的证据。 根据调查了解,李律师进一步确定,陈某的交通肇事的证据链条完备,事实基本清楚,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到检察院起诉阶段,陈某对交通肇事事实据以承认。本案办理的关键是:一是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是劝解被告人早点认识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三是对遇难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尽量能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前,援助律师李律师依据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以下辩护思路:一是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方面,被告人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以及到法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有悔罪态度,可酌定从轻判处;二是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积极筹钱,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安抚受害人的家属,可酌定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属于过失犯罪。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的家人,虽经济困难,难以一次付清全部补偿金,但答应通过分期的方式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违反通行规定,操作不当,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情节:1、案发时被告人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系传唤到案,无投案自首情节;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家属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金某、王某、陈某,请求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万元。 被告人陈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愿意为被害人家属赔偿20万元。 法律援助律师李律师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陈某的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某在本案发生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为未成年人,感知差,并不是认罪态度不好;4、系初犯,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陈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法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要求的经济损失但仍然愿意分多次给被害人家属赔偿;6、被告人属于在校学生,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尽量判处缓刑;7、被告人陈某当时在超前面的三轮车,不一定能看见前面的被害人,正常情况下很难预料到这种可能。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在本案系初犯,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完成自己的学业。 最后,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交通肇事罪成立, 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监护人积极赔偿了3万元丧葬费。在审理中,向法院专户缴纳赔偿金5万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系在校学生,对监护人关于漳县的电动车在2016年都没有办理驾驶证和牌照,不能说陈某是无证无牌驾驶,陈某驾驶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的意见与本案案情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的监护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各项损失5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未成年人过失犯罪。本案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本案犯罪人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于事物和法律的认知有限,认知能力不如成年人,未成年人属于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是犯罪人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生正处于受教育期间,这段时间对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非常重要,且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犯罪人所犯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人主观是抵制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自身对客观事物认识不足,疏忽大意而造成的,再犯的可能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为本案犯罪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保障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也从诉讼中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实体权益。本案在辩护人李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后辩护人被判处缓刑,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实体权益,给犯罪人在监外一边改造一边接受教育的机会。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一直是我们国家的热点话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能更好的教育、引导犯罪人尊重人权、走入社会,有效降低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累犯。